相較於一棟透天厝要價上千萬,一間公寓的房子只要幾百萬就能買到,是不少人新家的第一首選,但每個月需要繳管理費,還要遵守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是不少人不想購買公寓的理由。
最近就聽朋友說他們公寓的住戶把自家的雜物,堆在自家的停車格,最近受到管委會的警告,揚言再不把東西搬走,就要直接請人來清理了!
該住戶本來不以為然,可是沒想到管委會真的派人來清理停車格上的雜物,該住戶於是跑去和管委會大吵幾回合,最後的結果不得而知,只是從此該住戶就沒再放過雜物。
根據阿明多年走跳房產界的經驗,一聽這件事就覺得毛毛的,管委會的權力真的能大到處理私人的財產嗎?
大家都知道就算是房客遺留在租屋處的東西,房東也要再三確認才能丟棄。
更何況這些雜物是存留在住戶的停車格上,僅憑管委會不滿意就隨意丟棄,是否有無法無天的感覺呢?
今天就來告訴大家管委會在這件事上到底犯了何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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