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ailable Platforms
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九點到隔天早上六點工作。對此,大法官8月20日做成第807號解釋,直指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即日失效。快來聽吳信昇老師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