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外幣匯率選擇權得於發生當年度分別列報為非營業收益或非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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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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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涉及外幣匯率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得於發生當年度分別列報為非營業收益或非營業損失,而不得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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