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83 二等公民,警察統治

台灣故事館

2022-10-160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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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母都叫警察是「大人」,這是沿用日本時代的說法。乃至於受日本時代影響,台灣人大多怕警察。
 
本集要來談一談日本統治台灣的架構。
 
從未有過殖民經驗的日本,佔有台灣,是一個全新的挑戰。有沒有能力治理好台灣,等於是對其能不能躋身世界強國的一個大考驗。英法德等歐洲老牌帝國主義都在等著看笑話。
由於它不是因為資本主義的發達,而走向帝國主義,反而是資本主義還未成熟,卻想用殖民地來催生其資本主義,所以矢內原忠雄則稱之為「早熟的資本主義」。
日本內部對如何定位台灣,也有雙重考慮。一種是依照法國治理阿爾及利亞的方式,採取同化政策,所有法律皆等同於日本,不作區別,逐漸把台灣同化日本,稱之為「內地延長主義」。另一種是英國統治印度模式,採取殖民地政策,將英國人與印度人做區隔,一切法令另設殖民地專法。
1896年3月,日本國會在爭議中,兩邊爭執不下,最後採取調和的方案,即統治初期先設一個特別法,它全名是「應於台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但三年後得取消,依其通過的法令是國會第六十三號,故稱為〈六三法〉。它最重要的核心是:「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佈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也就是台灣總督在行政、軍政之外,還兼有立法權。雖然它未言明學自英國模式的特別法,但將所有行政、立法權力集中於總督,跟日本需國會立法始能施行不同,故而是一種殖民地專法。它宣告了台灣所實施的是區別對待的歧視政策。
三年後,〈六三法〉本應依法廢止,但殖民政府繼續延長,一直延長到1906年,也就是實行了十一年,才以〈三一法〉取代。
在治安上,1895年時,日本政府用「台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及「台灣住民刑罰令」,對反抗者或一般百姓就地格殺,稱之為「臨機處分」。直到1898年,兒玉源太郎就任總督,有意使匪徒問題法制化,乃設立〈匪徒刑罰令〉。
「刑罰令」與普通刑法完全不同,將所有反抗者視為「匪徒」,不問武裝非武裝,凡聚眾行使暴行或脅迫者,一概視為匪徒。根據這個刑罰令,如果涉及到「對抗官吏、軍隊,破壞建築物、船車、橋樑、通信設施,掠奪財物、強姦婦女」等情節,則不論首從,全部處以死刑。更嚴重的是,即使未遂犯、幫助犯也視同正犯,全部死刑。但這仍只是活抓之後,有依法判刑者,死於現場屠殺的反抗者與平民百姓,叫「臨機處分」,死者更難計數。
 
這是一個典型的警察統治殖民地。統治初期,台灣並無固定的行政制度,往往視情況而改變。最初是依清朝的舊制設縣廳制,後來改設為二十廳,一九二○年又實行州廳制。廳之下設支廳,掌管州廳的各種事務。關鍵不在制度,而是管理者全部由警察擔任,職員全部為警察官員。所以總督府之下雖然有各種州廳名目,但真正管事的,就是警察。包括地方行政、稅務、衛生、農政等,全由警察職掌。一般老百姓生活中的政府權力,就是警察。
1902年,日軍鎮壓台灣游擊戰結束後,除了二十廳的警察課之外,97個支廳,下有992個派出所,警部177人,警部補271人,巡查3234人,巡查補(由台灣人擔任)1524人。
這是個什麼概念?就是所有行政、治安、民間生產事務等,全都靠警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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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flakes by Agnese Valmag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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