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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歷史輕鬆聊(試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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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0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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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大事紀要
詳細時程表

  •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
  •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在南京宣告成立。
  • 1912年3月8日: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1912年3月11日:孫中山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施行。
  • 1913年:《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由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
  • 1914年5月1日:袁世凱解散國會,並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 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會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
  • 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
  • 1925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 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統一南北後,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訓政綱領》。
  • 1931年5月5日:國民會議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並於6月1日施行。
  •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
  • 1937年5月18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原定於同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因七七事變爆發而延宕。
  • 1938年:國民參政會成立。
  • 1939年9月:國民參政會組成憲政期成會。
  • 1940年3月:憲政期成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定稿(期成憲草)。
  • 1943年:中國國民黨召開五屆十一中全會,決議戰後一年內召開國民大會並制定憲法。國防最高委員會設置憲政實施協進會。
  •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
  • 1945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重慶簽訂「雙十協定」,確定和平民主建國,並盡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
  • 1946年1月10日-31日:國民黨、共產黨、民主同盟、青年黨及無黨派人士共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並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
  • 1946年4月:憲草審議委員會由張君勱主持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政協憲草),該版本成為制憲國民大會審議藍本。
  • 1946年10月:國共軍事衝突擴大,國民黨政府與中國共產黨在國民大會代表名額問題上產生分歧。
  • 1946年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中國共產黨籍代表全員缺席,但仍超過法定人數。
  • 1946年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主席團主席為胡適。
  • 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民大會三讀通過,由大會主席吳稚暉遞交蔣中正。
  • 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
  • 1947年4月:國民政府改組,容納各黨派參與,準備行憲。
  •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進入憲政時代。
  • 1947年11月-1948年1月:全國依照憲法選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
  • 1948年3月29日: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會議。
  • 1948年4月18日:國民大會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臨時憲法修正案。
  • 1948年4月20日-29日:國民大會選舉蔣中正為總統,李宗仁為副總統。
  • 1948年5月10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 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就任行憲首任總統、副總統,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組建。
  • 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指示,正式在解放區內廢除《中華民國憲法》等中華民國法統。
  •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在台澎金馬繼續施行。
  • 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中央民意代表在下屆選舉障礙未掃除前繼續行使職權,無須改選。
  • 1954年2月16日: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臺北舉行第二次會議,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繼續有效,且不再設定失效日期。此後該條款歷經四次修訂。
  • 1990年3月:野百合學運爆發,提出「廢除臨時條款」等訴求。
  • 1990年5月22日:李登輝總統表示計畫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1990年6月28日:李登輝總統召開「國是會議」,達成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憲的共識。
  • 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決議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1991年4月30日:李登輝總統發布總統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 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施行。
  • 1991年後:李登輝時代共增修憲法六次,陳水扁時代增修憲法一次。
  • 2005年6月10日:公布現行第七次增修條文。

主要人物列表

  • 孫中山:中華民國的創建者,曾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提出「主權在民」和「五權憲法」的理念,其遺教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基礎。
  • 袁世凱:曾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在制憲問題上與國會產生分歧,並於1914年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擴大總統權限。
  • 段祺瑞:北洋軍閥之一,曾執政期間提出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 曹錕:北洋軍閥之一,於1923年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
  • 蔣中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總統。在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上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並於1948年當選行憲後首任總統。他簽署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並在國共內戰期間推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張君勱: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在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後,受周恩來和王世杰推薦主持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政協憲草),其設計的憲法內核是內閣制的三權憲法架構。
  • 胡適: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團主席,對《中華民國憲法》評價甚高,認為是「世界上最合乎民主之憲法」。
  • 吳稚暉: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在1946年12月25日將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遞交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 周恩來:中國共產黨代表,在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多項憲草修改建議,並與張君勱私下協商憲草問題。他對最終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持批評態度,認為其是「獨裁憲法」。
  • 王世杰:國民政府代表,推薦張君勱主持起草政協憲草。他也是一位近代政治家暨法學家,曾對憲法中人權保障的類型進行分析。
  • 李宗仁:於1948年當選行憲後首任副總統。
  • 嚴家淦:曾擔任中華民國總統(1975-1978),是《中華民國憲法》下唯一得以實施內閣制度的總統。
  • 李登輝:中華民國總統,於1990年代推動修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公布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他任內共增修憲法六次。
  • 陳水扁:中華民國總統,在他任內增修憲法一次。
  • 馬英九:中華民國前總統,認為兩岸關係由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規定,為「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一國兩區關係。
  • 蔡英文:中華民國總統,曾表示將以「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作為推動兩岸關係的基礎。
  • 王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曾表示希望蔡英文遵守「他們自己的憲法」承認一個中國。
  • 張志軍:中共中央台辦主任,曾對王毅的「憲法說」進行解釋,稱對台方針沒有改變。
  • 江啟臣: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提出「江八點」兩岸論述,強調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根基的九二共識。
  • 胡佛:學者,著有《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 楊敏華:學者,著有《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 謝政道:學者,著有《中華民國修憲史》。
  • 荊知仁:學者,著有《中國立憲史》,並曾對憲法基本國策入憲的適當性提出質疑。
  • 王雲五:學者,曾對憲政期成會和憲政實施協進會對五五憲草的修改意見進行分析。
  • 董保城:學者,與法治斌合著《憲法新論》,對中華民國憲法在動員戡亂時期的「名目性憲法」與現行「規範性憲法」的性質進行探討。
  • 法治斌:學者,與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
  • 李炳南:學者,著有《政治協商會議與國共談判》。
  • 蔣勻田:張君勱助手,曾著書回憶《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並指出最終憲法與政協憲草的差異。
  • 聶鑫:學者,著有《中華民國(南京)憲法研究》,對國民大會的職權和基本國策的性質進行分析。
  • 呂炳寬:學者,與項程華、楊智傑合著《中華民國憲法精義》,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分類和基本國策的爭議進行探討。
  • 項程華:學者,與呂炳寬、楊智傑合著《中華民國憲法精義》。
  • 楊智傑:學者,與呂炳寬、項程華合著《中華民國憲法精義》。
  • 張千帆:學者,曾對憲法中不宜規定過多政策或積極權利的觀點進行闡述,認為憲法應為穩定基本法,而非政治綱領。
  • 陳新民:學者,著有《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並對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進行分類。
  • 黃炎東:學者,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灣的運作創造了經濟和政治奇蹟,為華人世界創造了民主政治典範。
  • 辛灝年:學者,在紀念中華民國憲法誕生70周年大會上,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成功及其進步性給予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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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詳細簡報
本簡報旨在回顧《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的主要主題、重要理念及事實,並適時引用原始資料。
一、 憲法概述與制定背景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階。它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並於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 核心特色與理念: 該憲法「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其核心價值涵蓋民主制度、法治規範、保障自由與人權、政府機關相互制衡、婦女權益、弱勢族群、生態與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義務教育、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 歷史沿革中的地位: 它是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第三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中國近代史中,它標誌著中華民國從訓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
  • 制定歷程:
  • 民國初年立憲: 始於1912年孫中山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法首次將「主權在民」思想寫入法規。隨後,袁世凱時期出現了《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以及北洋政府時期的多個憲法草案。
  • 訓政時期立憲: 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統一後,國民黨實施訓政。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確立三民主義和五權分立。
  • 五五憲草(1936年): 作為《憲法》的雛形,原定於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因抗日戰爭爆發而延宕。
  • 期成憲草(1940年): 憲政期成會對五五憲草進行了修正。
  • 政協憲草(1946年):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共兩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進行了大幅修改,加入了中共的建議,如將人權保障從間接保障改為積極保障,並傾向內閣制。
  • 制憲國民大會(1946年): 儘管國民黨與共產黨在開會與代表名額上存在分歧,國大仍在南京召開。最終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以政協憲草為藍本,並在蔣中正的協調下,權衡了五權憲法理論與政協憲草的內容,最終於12月25日議決通過。

二、 憲法核心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共14章175條,主要包括序言與總綱、人民權利、政府組織與民意機關、基本國策以及憲法實施與修改。

  • 序言與總綱:
  • 序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明確了制定機構、權力來源、依據和目的。
  • 總綱: 規定中華民國的國體「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全體」,領土範圍「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並強調「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及國旗樣式。
  • 人民權利: 憲法將人權分為消極權利(自由權利)和積極權利(受益權),並規定了參政權。
  • 自由權利: 包括人民平等(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人身自由(強調法律保留原則)、居住遷徙自由、工作與財產權利、意見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通訊等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憲法還設有人權救濟機制,並採「積極保障主義」,規定「非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受益權利: 體現了社會主義和福利國家的理念,包括兒童受義務基本教育權利、弱勢群體接受撫卹權利、工人階級受國家特別保護權、邊疆地區人民受特別保障權。這些權利多規定於基本國策中,原則上需待國家制定相關法令方可具體請求。
  • 參政權利: 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孫中山所提「人民四權」),以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政府組織與民意機關(五權分立): 憲法中央政府組織依照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中的國民大會及五院架構。
  • 國民大會: 憲法規定的「政權機關」,負責選舉罷免總統、制定修改憲法、決定國土變更。但在實際憲法中,創制複決權事實上被凍結。現行增修條文已使其停止運作。
  • 總統: 憲法原採內閣制與虛位總統設計,總統任免事項需立法院或監察院同意,並須行政院長副署。但實際運作中,在動員戡亂時期採用總統制,後經增修條文改為半總統制。
  • 五院: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儘管形式上保留五權,但實質上更接近內閣制的三權憲法架構,各院之間設有複雜的制衡機制,如立法院和監察院改為民選或間接選舉的議會機構,且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 國家體制: 中華民國為「地方自治的單一制主權國家」。憲法對中央和地方權限採取列舉式,體現孫中山的「均權主義」。原憲法規定省縣自治,現行增修條文下,省級自治已被凍結(虛級化)。
  • 基本國策: 分為國防、外交、經濟、社會安全、教育和邊疆地區六節。
  • 國防: 強調軍隊國家化。
  • 外交: 宣示和平外交。
  • 經濟: 體現民生主義,如「平均地權,節制資本」。
  • 社會安全: 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對老弱殘廢及受災者提供扶助救濟。
  • 教育文化: 強調教育重要性,規定教育經費佔國家預算比例,並有獎勵補助措施。
  • 邊疆地區: 保障少數民族自治權和發展權。
  • 爭議與解釋: 關於基本國策入憲的適當性存在爭議,批評者認為其影響憲法穩定性,且應由政策而非憲法規定。然而,台灣公法學界主流見解認為,基本國策可分為「方針條款」(指明努力方向)、「憲法委託」(立法義務)、對既有制度的「擔保」以及少數具「公法上權利」性質的條款。其作為「基本的價值決定與解釋憲法、法律的指導原則,長期而抽象地發揮其功能」。
  • 憲法實施與修改:
  • 《憲法》為「剛性憲法」,修改程序嚴格。原規定由國民大會進行修憲。
  • 憲法分類上屬於「成文憲法」、「剛性憲法」、「民定憲法」、「五權憲法」。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頒布期間,被視為「名目性憲法」,而現行《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則被視為「規範性憲法」。

三、 行憲與修憲沿革

  • 行憲與動員戡亂:
  • 1947年,國民政府改組並準備行憲,選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
  • 1948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國共內戰擴大,為適應戰時需要,國民大會通過此臨時憲法修正案,凍結憲法部分條款,擴大總統權限,並取消總統連任限制。
  •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臨時條款》持續生效,導致憲政實施「有名無實」,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未改選,出現「萬年國代」現象。
  • 1990年野百合學運後,李登輝總統啟動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臨時條款》的計畫。
  • 憲法增修條文:
  • 1991年,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修條文以獨立文件形式存在,而非直接修改憲法原文,仿效美國憲法修正案。
  • 自1991年起,憲法增修條文已歷經七次修訂。現行版本為2005年公布的第七次增修條文。
  • 主要變化: 增修後,憲法在許多方面與本文規定產生了顯著差異:
  • 國民範圍: 從法理與實際統治區域擴及全中國,限縮為僅限於自由地區。
  • 政府體制: 從內閣制轉變為半總統制。
  • 國民大會: 從議會機構停止運作,政權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行使。
  • 總統: 從國民大會間接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改為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 行政院: 院長從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改為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有不信任案權。
  • 立法院: 從立法委員由全國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改為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其首長與委員的人事同意權從監察院改由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也從議會機構改為非議會機關。
  • 地方制度: 省級自治凍結(虛級化),直轄市、縣、市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 修憲及領土變更程序: 從國民大會複決改為自由地區公民複決。

四、 憲法評價與發展

  • 評價:
  • 胡適(1947年): 認為《憲法》是「世界上最合乎民主之憲法」,融合了三權與五權政治的精華,並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間有合理制衡。
  • 周恩來(1947年): 批評其為「獨裁憲法」,認為與政協決議相悖,限制人民自由、取消少數民族自治權、實行中央集權,並恢復「五五憲草」的總統獨裁制。
  • 馬歇爾(美國特使): 認為《憲法》「確已通過一部民主的憲法」、「主要方面均與政協會議決議之原則相符」。
  • 黃炎東: 肯定其在台灣的運作「創造了經濟奇蹟,繼而創造了政治奇蹟,為華人世界創造了民主政治的典範。」
  • 辛灝年(2016年): 認為《憲法》凝聚了中國知識分子的智慧,並非空洞文字,其進步性毋庸置疑。
  • 發展與未來可能:
  • 呂炳寬等學者認為,憲法條款因兩岸情勢變化而產生問題,雖經增修條文解決部分問題,但仍有條文遠離現實。
  • 謝政道提出未來《中華民國憲法》的演變有四種可能:
  • 繼續修憲: 在保留原憲法框架下繼續修憲,難度高。
  • 第二共和憲法: 制定適合兩岸現狀的第二共和憲法,將領土範圍限制為台澎金馬,難度高,並可能引起台獨爭議。
  • 臺灣憲法: 制定以台灣為主體的新憲法,終結中華民國政權,建立以台灣為主體的國家,風險最高。
  • 恢復原文: 完全恢復《中華民國憲法》原文,可能面臨不適用兩岸現狀及不符合民意問題。

五、 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

  • 「一國兩區」框架: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及於全中國(依固有疆域),但是目前的統治範圍只及於自由地區(即台澎金馬),不包括法理疆域的大陸地區,即一國兩區。」
  • 馬英九的闡釋: 前總統馬英九認為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也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其關係是由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規定,也就是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他強調「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區域是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固有疆域還包括中國大陸,這就是憲法一中。」並主張將主權與治權分開,認為兩岸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
  • 中國大陸的回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的主張。2016年,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曾表示希望蔡英文遵守「他們自己的憲法」承認一個中國,但此說法隨後被中共中央台辦主任張志軍稱不要誤讀,並有媒體報導中共對此進行了封殺。
  • 台灣本土團體的回應: 批評王毅的說法是「中國對台灣統戰的再進化」,並強調應尊重台灣民意,承認「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事實。
  • 國民黨的立場: 2020年國民黨全代會上,黨主席江啟臣提出「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根基的九二共識」作為新的兩岸論述。

六、 結語
《中華民國憲法》作為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其制定歷程複雜,凝聚了各方力量的智慧與妥協。自施行以來,它在保障人民權利、規範政府組織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國共內戰導致的兩岸分治,《憲法》在實際施行中面臨挑戰,並通過增修條文進行了多次重大調整,以適應台灣的政治現實。其與兩岸關係的互動也持續成為影響區域穩定的關鍵因素。對於這部憲法的評價,各方視角不同,但其在中華民國歷史上的地位及其對台灣民主化的影響,都是不容忽視的重要事實。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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