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2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驗收前颱風災損,看懂風險分配的法律眉角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實務中經常發生的爭議:廠商承攬工程做好了,卻因為天災導致部分成果受損,機關因此拒絕付款,這時候,工程款到底能不能請領?我們將透過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漁港航道疏浚工程的訴訟,來深入解析承攬契約中關於「驗收」與「交付」這兩個關鍵原則,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廠商請領報酬的權利。這個案例歷經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路到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釐清了承攬工程款給付的重要觀念。
最終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廠商驗收前之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判決理由認為,雖然工程因颱風迴淤導致最終驗收不合格,且工程性質屬於「須交付」的工作,但廠商所請求的款項,依契約約定係屬於按工程進度完成,即可請領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該部分工作已於颱風前完成並經複驗合格,已符合契約約定的給付條件,不以最終驗收合格為必要,故廠商有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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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驗收前颱風災損,看懂風險分配的法律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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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實務中經常發生的爭議:廠商承攬工程做好了,卻因為天災導致部分成果受損,機關因此拒絕付款,這時候,工程款到底能不能請領?我們將透過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漁港航道疏浚工程的訴訟,來深入解析承攬契約中關於「驗收」與「交付」這兩個關鍵原則,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廠商請領報酬的權利。這個案例歷經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路到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釐清了承攬工程款給付的重要觀念。
本案歷審裁判共五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建 字第 42 號判決 99.08.19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 建上 字第 24 號判決 100.04.20
最高法院 100 年度 台上 字第 2152 號判決 100.12.1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 101.06.13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438 號判決 104.07.31
壹、案件緣起
本案源於A廠商承攬機關「漁港航道疏浚工程」。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採購契約,廠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在指定的航道範圍內進行抽砂,達到契約設計要求的特定水深,並將抽出的砂土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海岸養灘。
廠商依契約規定申報開工,並依約施作,並於同年申報完工。接著,雙方依契約規定程序辦理了初驗,初驗結果顯示部分航道水深未達設計標準,存在瑕疵。廠商隨即進行改善,並再次辦理複驗,確認施工已符合設計水深。
然而,就在複驗合格後,正式驗收前夕,強烈颱風來襲,夾帶大量砂土導致已浚深完成的航道發生迴淤。機關於辦理正式驗收時,發現部分區域因颱風造成迴淤,水深已不符契約設計深度。機關因此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但廠商認為迴淤係因颱風所致,依約毋庸負責,且主張工程已於複驗合格時即應視為驗收完成,或已符合請款條件,機關應給付剩餘款項。機關則抗辯工程尚未經正式驗收合格,廠商不得請求給付。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本案的爭議核心圍繞在兩個主要法律議題:
1.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這涉及契約中關於工程查驗程序的約定,依照系爭契約,工程的查驗階段包含「估驗」、「初驗」、「複查」、「驗收」四個程序。契約約定,廠商申報竣工後,先辦理「初驗」,若有缺失則進行「複查」,「複查」合格後,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驗收」。驗收的目的是確認工作是否達到完工標準,有無瑕疵。工程實務上常以驗收完成,作為給付承攬報酬的條件。
2.系爭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這與民法第505條第1項關於承攬報酬給付時期的規定有關。該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因此,釐清「航道疏浚工程」的性質,是否屬於「須交付」或「無須交付」的工作,將影響報酬的請求時間點是工作「交付時」或「完成時」。
除了這兩個主要爭議,訴訟中也涉及契約中關於估驗款、尾款、物價調整款的給付條件,颱風等不可抗力災害發生時的風險負擔及損害補償條款,以及定型化契約條款公平性的問題。
參、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關於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廠商的主張:
工程已於辦理複驗合格時即應視為驗收完成,機關要求另辦「正式驗收」是契約所無的程序,增加廠商負擔且顯失公平。颱風發生在複驗合格之後,因此颱風造成的迴淤不影響其已完成驗收的事實。廠商甚至認為因颱風導致的迴淤清理應屬新增工作,不應影響原工程的驗收認定。此外,航道施工期間開放船隻通行,也應視為機關已受領工作物。
*機關主張:
初驗後的複驗程序,並非正式驗收,依照契約約定,需待初驗複查合格後,機關才辦理正式驗收,辦理正式驗收時,因颱風造成迴淤導致水深不符設計,驗收不合格,廠商依約應負責改善。颱風造成的迴淤不屬於新增工作,而是廠商為使航道符合約定深度必須清除的責任。
二、關於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廠商的主張:
浚挖航道屬「無須交付」的工作性質,因此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於工作完成時即得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機關的主張:
系爭工程改變原有地形地貌,屬於有「有形之結果」的工作,依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意旨,原則上廠商應將完成物交付於機關。且契約明定驗收合格後廠商應辦理點交,故本案工程並非「無須交付」。
肆、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關於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廠商質疑機關增設驗收程序違反契約約定,並引用其他工程案例,主張在遭遇颱風時僅依初驗結果即予驗收通過。認為颱風造成的迴淤超出原契約範圍,應屬新增工作。航道已開放使用即代表機關已實際受領。
*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強調契約明確約定估驗、初驗、複查、驗收等不同程序,各階段要件不同,並舉證函文內容證實複驗是「初驗之複查」而非驗收。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其他工程的處理方式不能拘束本案雙方。依契約疏浚至指定深度是廠商義務,颱風迴淤後仍需清除以達此深度,並非新增工作。契約圖說已約定施工期間廠商應維持航道暢通,航道供漁船通行是廠商的契約義務,並非機關已受領工作物。
二、關於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重申本工程有浚挖及堆置砂土,改變地形地貌,依最高法院判例有「有形之結果」,應負交付義務。契約也要求點交,駁斥廠商無須交付的主張。
機關指出廠商是專業營造公司,簽約前應已評估颱風等風險。契約條款關於不保事項由廠商負擔,不構成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颱風僅造成工作物毀損(迴淤),並未導致廠商無法履約進行修復。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一、關於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法院認同機關的主張,認為依系爭契約及施工規範的約定,工程查驗程序包含估驗、初驗、複查、驗收四個不同階段。「初驗之複查」,確認廠商已依初驗意見改善完成並符合設計水深。正式「驗收」時,該次驗收因颱風迴淤導致水深不符而未合格。廠商比附援引其他工程案例的主張,因契約已有明文約定,且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而不被採納。
法院也認為颱風造成的迴淤是承攬工作本身的缺失,廠商有義務改善以符合契約約定深度,並非新增工作。航道維持暢通是廠商的契約義務,不代表機關已完成驗收並受領工作物。因此,系爭工程並未通過正式驗收。
二、關於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法院採納機關的主張,認為系爭工程浚挖航道,並堆置砂土改變地形地貌,屬於有「有形之結果」的工作。依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意旨,應認為承攬人(廠商)負有將工作物交付於定作人(機關)的義務。且系爭契約也約定驗收合格後應辦理點交。因此,系爭工程不屬於民法第505條第1項後段「無須交付」之工作,報酬給付原則上應於交付時給付。
三、關於「承攬報酬給付」:
雖然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且需要交付,但法院進一步區分了契約約定的不同款項性質。法院認為,依照系爭契約約定,估驗款可以按月依完成施工數量請領,並非以驗收合格為給付條件。
本案中,廠商就剩餘的工程進度,已於複驗時確認施工符合設計水深.,該部分已完成的工作已符合契約約定請領「估驗款」。雖然廠商將其併入驗收結算時請求,但其性質仍是末期估驗款。颱風造成迴淤是發生在複驗合格後、正式驗收前。依照契約約定,驗收前遇不可抗力災害導致已完成工作受損,廠商得依契約單價請求給付已完成部分。因此,廠商就已完成並經複驗合格的末期工程進度所對應的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依契約約定有權請求給付,不因其後正式驗收不合格而受影響。
而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部分,契約明確約定需俟驗收合格後始能請領或發還,因本案尚未經驗收合格,故這部分請求不被准許。
陸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本案提供了幾個重要的學習重點:
1.契約條款優於一般法條:
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法承攬契約固係採報酬後付之原則,惟上開規定並非強制規定,當契約對驗收程序、給付條件有特別約定時,應優先適用契約約定。工程契約中對估驗款、尾款、保留款等給付條件的區分非常重要。
2.明確界定查驗階段:
契約應清楚定義各階段查驗(如估驗、初驗、複驗、驗收)的目的、標準和後續影響。驗收的目的在於確認有無瑕疵並達成完工標準,而估驗的目的更多是在於按工程進度支付部分報酬。
3.「交付」的法律意義:
工程的性質是否需要「交付」,有時並非直觀判斷,需要考量工作是否產生「有形之結果」,並參考法院判例及契約約定(如點交義務)。在本案中,法院認定海上疏浚工程雖不像蓋一棟建築物那樣明顯,但改變地形地貌也被認定為有形結果而須交付。
4.不可抗力風險分擔:
契約中關於颱風等不可抗力災害發生時的風險分擔和處理方式至關重要。本案中,雖然颱風導致最終驗收不合格,但法院依契約認定已完成部分的估驗款仍應給付。專業廠商在簽約前應審慎評估並將自然災害風險納入考量。
5.準確表達主張:
訴訟中,廠商雖然未通過最終驗收,但其請領的是已完成並經複驗合格部分的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法院也依據契約條款,及已完成工作的事實支持了這部分請求。這顯示區分不同款項性質,並依契約請款條件提出主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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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航道疏浚工程案,最終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廠商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判決理由認為,雖然工程因颱風迴淤導致最終驗收不合格,且工程性質屬於須交付的工作,但廠商所請求的款項,依契約約定係屬於按工程進度完成即可請領的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該部分工作已於颱風前完成並經複驗合格,已符合契約約定的給付條件,不以最終驗收合格為必要,故廠商有權請求。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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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50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505,508
50 年台上字第 2705 號 民事判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J&JC=A&JNO=2705&JYEAR=50&JNUM=001&JCASE=%E5%8F%B0%E4%B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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