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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再生瀝青價差-公共工程裡的隱形詐欺
本集我們要談一起關於公共工程的詐欺案件。道路鋪設看似尋常,背後卻可能藏著不為人知的成本操弄。這起案件從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法院最終如何認定詐欺犯行?廠商又是如何施展手段,從中獲取價差利益?讓我們一起透過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則判決,來揭開這層瀝青下的黑幕。
最終高等法院認定廠商負責人,於承攬機關道路改善工程時,身為負責人,明知契約規定卻使用較低成本的瀝青混凝土。法院認定被告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透過施用詐術使機關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完全符合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二級法院均駁回被告的辯解,最終判決詐欺取財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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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再生瀝青價差-公共工程裡的隱形詐欺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談一起關於公共工程的詐欺案件。道路鋪設看似尋常,背後卻可能藏著不為人知的成本操弄。這起案件從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法院最終如何認定詐欺犯行?廠商又是如何施展手段,從中獲取價差利益?讓我們一起透過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則判決,來揭開這層瀝青下的黑幕。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 字第 764 號判決 102.05.31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 上易 字第 1720 號判決 103.08.21
壹、案件緣起
這起案件源於機關發包的一項道路改善工程。檢察官起訴的對象是施工廠商及瀝青供應商的實際負責人甲OO。檢方指控被告甲OO為了降低成本、獲取不法利益,在承攬這項公共工程時,明知合約規定鋪設路面使用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再生粒料的比例不得超過30%。然而,他卻指示公司生產並實際鋪設了摻合60%再生粒料的瀝青混凝土。由於高比例再生粒料的瀝青在外觀上與低比例的無法區分,被告利用這一點,向機關提交不實的估價單,讓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工程使用了符合規定的材料。機關人員因此陷於錯誤,通過了工程驗收並支付了工程款,使被告甲OO經營的公司詐得了兩種不同比例瀝青混凝土的價差。
這一切,最終是因為檢察官追查不肖業者勾結實驗室的新聞時,循線查獲的。因此,檢方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詐欺取財罪」的規定對甲OO提起了公訴。
貳、「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詐欺取財罪規範在《刑法》第339條,根據本案判決中引用的修正前法條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此修正前法條,及法院判決書內容,「詐欺取財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主觀不法意圖:
行為人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在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具有為其經營的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目的是為了詐得工程款項的價差。
2.客觀行為: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實施欺騙、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行為或手段。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不實的估價單,並實際使用外觀無法區辨但成分不符契約約定的瀝青混凝土進行鋪設,這些都被法院認定為施用詐術的行為。
使人陷於錯誤:詐術必須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知。在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的詐術使得機關的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為工程使用了符合契約規定的瀝青材料。
因錯誤而處分財產:被害人因為陷於錯誤,基於這個錯誤的認知而做出處分財產的行為。在本案中,機關員因為驗收合格,而交付了工程款項給廠商。
3.結果: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財物,或者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本案中,廠商因此詐得了兩種瀝青材料的價差款項,這被認定為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4.因果關係:
詐術行為、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處分財產以及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或利益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聯。即詐術導致錯誤,錯誤導致處分財產,處分財產導致取得財物或利益。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所有要件,就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參、法院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和理由
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行為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施用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利益,以及這些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根據檢查官提供的證據,對這些要件逐一進行認定。
以下是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簡要說明及所憑藉的主要證據和理由:
1.被告身分與工程背景:
法院認定被告甲OO同時是瀝青廠商總經理和施工廠商董事長,實際負責經營這兩家公司。被告代表廠商得標機關的道路改善工程,並由瀝青廠商供應瀝青混凝土,支付工程款。這些基本事實被告並不否認。
2.不法所有的意圖:
法院認定被告有為廠商不法所有的意圖。主要理由是: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了解並控制成本。瀝青廠商內部成本分析顯示,使用合約約定摻合30%再生粒料的B3料別會導致施工廠商賠本,而使用摻合60%再生粒料的B6料別則有利潤。法院認為,這與常理不符,顯示被告從投標時就已規劃使用較便宜的材料獲利。被告對於投標單價的解釋閃爍其詞,也讓法院認定其心虛並早有盤算。
3.施用詐術:
法院認定被告施用了詐術。詐術行為包括:
在投標文件(包商估價單)中,向機關表明使用再生粒料摻合比例僅為30%。該文件上有被告的蓋章。
實際指示瀝青廠商生產並由施工廠商鋪設摻合再生粒料比例達60%(B6料別)的瀝青混凝土。這種摻合比例60%的瀝青混凝土外觀上與30%的無法區辨。
法院主要依據瀝青廠商內部文件(如生產日報表、月配比表、成本單價表) 以及證人(瀝青廠商操作手)關於公司內部料別代號(B6代表60%)的證詞來認定實際使用的料別和比例。法院駁回了被告及其證人關於這些內部文件不真實或證詞不可信的辯解。
4.使人陷於錯誤:
法院認定機關的工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理由是:由於不同摻合比例的瀝青混凝土從外觀上無法區辨,且事後進行的試驗報告(如黏滯度)在當時的技術下無法回推實際的再生粒料摻合比例。因此,機關承辦人員誤以為工程使用的材料符合契約約定,並予以初驗、正驗驗收通過。
法院根據多位專業證人的證詞,認定事後試驗無法準確判斷原始摻合比例,駁回辯護人試圖以試驗報告證明材料符合約定的說法。法院也駁回了關於監工應能發現問題的辯解,認為監工無法透過外觀或現場監造判別摻合比例。
5.因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由於機關陷於錯誤並驗收合格,因此支付了工程款項給廠商。廠商(及被告)因此獲得了財產上不法利益。這個不法利益是通過使用較便宜的B6料別,代替應使用且成本較高的B3料別所產生的價差。
6.因果關係:
法院認定,被告施用詐術(使用不實材料且外觀無法辨識),導致機關陷於錯誤(誤認驗收合格),並因此交付工程款,使廠商(及被告)獲得不法利益,這些環節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總而言之,法院透過瀝青廠商內部文件、證人證詞、專業意見以及被告自身的陳述,認定被告具備不法意圖,透過使用不符契約、外觀無法辨別的低成本材料施作工程,欺騙機關驗收單位,使其誤為合格並支付款項,從中獲取價差,完全符合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高等法院的判決也指出被告與品管人員為共同正犯,並利用不知情的現場主任為間接正犯來完成犯罪。
肆、本案中值得借鏡的地方
這起案件為我們提供了幾個值得深思和借鏡的地方:
1.公共工程的監督挑戰:
本案凸顯了公共工程在材料檢驗、驗收上的困難。特別是像瀝青混凝土這樣內部成分難以事後精確檢測的材料,僅依靠外觀或某些事後測試(如黏滯度)可能不足以發現廠商偷工減料或以次充好的行為。這提醒發包機關(設計、監造單位),除了事後驗收,或許更需要在材料生產或進場階段加強實質的監督與檢測。
2.內部文件的重要性:
雖然被告及其員工試圖辯稱公司內部文件(如生產日報表、成本表)與實際生產脫節,是「兜數據」的結果,但法院透過比對不同文件、分析記錄流程,以及與庫存數據的核對,最終認定這些文件反映了公司的真實運作和成本結構。這顯示在詐欺案件中,行為人公司內部的真實記錄文件往往是揭露犯罪事實、證明詐欺意圖的關鍵證據。
3.專家證人的關鍵角色:
辯護人試圖利用黏滯度報告來證明清白,但法院透過傳喚相關領域的專家證人,釐清了黏滯度測試的侷限性,證明該測試無法單獨回推再生粒料比例。這突顯了在涉及專業技術或科學證據的案件中,專家證人的意見對於法院正確認定事實至關重要。
4.證人證詞的信用性判斷: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並非全盤接受所有證人的證詞,特別是那些與被告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如廠商現職員工)。法院會審酌證詞是否與其他證據(文書、其他證人證詞)一致、是否符合常情,並考量證人的立場和潛在偏頗性,來判斷證詞的可信度。
5.詐欺罪與民事契約不履行之區辨:
本案再次界定了詐欺罪與民事上契約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的界線。核心在於是否存在「詐術」以及該詐術是否使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被告提交不實的材料比例資料,並使用外觀難以區辨的不符約定材料來通過驗收、取得工程款,這超越了單純的工程品質問題,而是具有欺騙性質的詐財行為。即使道路暫時沒有明顯缺失或符合某些測試標準,也不影響其在取得工程款過程中存在的詐欺性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公共工程中,誠信履約至關重要。對於承攬廠商而言,切勿為了短期利益而以身試法;對於發包機關(設計、監造單位)而言,應持續檢討與強化檢驗、驗收及材料控管機制,以確保工程品質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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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高等法院認定廠商負責人,於承攬機關道路改善工程時,身為負責人,明知契約規定卻使用較低成本的瀝青混凝土。由於材料外觀相似難以區辨,且當時的驗收技術亦無法區別,導致機關工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材料符合契約而通過驗收。機關因此支付了工程款項,使廠商利用不同材料的成本價差,不法詐得款項。法院認定被告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透過施用詐術使機關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完全符合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二級法院均駁回被告的辯解,最終判決詐欺取財罪成立。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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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刑法 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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