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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高風險工程「職災罰款」的法律攻防

亞瑟邏輯學堂

2025-07-210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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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高風險工程「職災罰款」的法律攻防
 
  今天我們要探討的是一宗觸及了公共工程中極為重要的「職業安全」議題。這起訴訟案件的起因是一筆50萬元的工程款扣罰,而這筆罰款的根源,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工安意外,這起意外導致了一名勞工的不幸身亡,引發了機關依約對廠商施以罰款。然而,廠商對此表示不服,認為自身並無違規,更指出罰款的計算方式有失公平。這場圍繞著生命、契約與責任的訴訟,最終將由法院給出怎樣的判斷呢?這不僅關乎金錢的歸屬,更是對工程承攬廠商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應負責任的一次深刻檢視。
  最終法院認定廠商確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未能依規定派遣專人監督高危險作業,導致員工死亡,構成重大職業災害。法院支持機關依約對廠商施以罰款。法院進一步審酌,該罰款約佔總契約金額的1.5%,數額尚屬合理,因此駁回廠商請求酌減或返還此筆罰款的訴求。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3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高風險工程「職災罰款」的法律攻防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今天我們要探討的是一宗觸及了公共工程中極為重要的「職業安全」議題。這起訴訟案件的起因是一筆50萬元的工程款扣罰,而這筆罰款的根源,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工安意外,這起意外導致了一名勞工的不幸身亡,引發了機關依約對廠商施以罰款。然而,廠商對此表示不服,認為自身並無違規,更指出罰款的計算方式有失公平。這場圍繞著生命、契約與責任的訴訟,最終將由法院給出怎樣的判斷呢?這不僅關乎金錢的歸屬,更是對工程承攬廠商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應負責任的一次深刻檢視。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258 號判決 97.11.19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8 年度 建上 字第 2 號判決 98.07.08
 
壹、案件緣起
 
  本案的起點,要回溯到廠商向機關承攬了「積點工程」。然而,在工程施工期間,不幸的意外發生了,廠商所僱用的一名勞工,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從24公尺高處墜落,導致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這起重大職業災害發生後,機關根據契約相關規定,以施工意外死亡構成重大職業災害為由,對廠商扣罰了新臺幣50萬元的罰款。廠商對此扣罰行為不服,認為其並未違反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且罰款計算方式亦有不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機關返還這筆扣罰的工程款。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這起工安意外罰款的爭議,核心在於廠商是否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以及罰款金額的計算標準。機關主張其扣罰的依據合法有據,主要援引了以下規定:
 1.《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別是第2條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以及第5條規定雇主應負的安全維護義務。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已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其中提及多項具體安全防護措施,針對高架作業、感電危害等方面有詳細規定。
 3.《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對高架作業的安全措施有明確要求。
 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營造現場的安全衛生有規範。
 5.契約相關規定:
  明定承攬廠商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扣罰工程款。其中特別強調:要求廠商須對勞工安全負全權責任,並派專責安全人員隨時巡視工地、查核安全帶配戴等,對「危險性工作」更需有專人監督。
 
參、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並未違反勞工衛生安全相關規定:
  廠商主張,作業員工之所以墜落死亡,是因為其本人不遵守工作安全規則。 就這起職業災害事故的發生,廠商認為並無違反勞工衛生安全法規所要求的作為義務,也未違反應盡的注意義務。
  廠商特別強調,這起事件業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為無罪,證明廠商並未違反相關規定。
  廠商還提出,施工地點位處山區,範圍廣達數公里,現場作業主管或負責人不可能對每名勞工進行全程監督,因此機關以「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到場」及「依法應在場監督之作業主管未在場」為由扣罰,實有過苛之情。
  廠商質疑,機關所認定的違約情事,是否與工安職災事故的發生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進而認為廠商具有可歸責的違約事由,這部分尚非無疑。
 
 2.機關扣款行為與契約規定不符,且扣款金額計算方式錯誤:
  廠商指出,根據契約規定,雖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予扣罰,但應以「每件交辦工程之實際完工金額之1/10」為扣罰標準。
  廠商強調,系爭工程的實際完工工程款也僅為約44萬元。然而,機關卻直接以「工程契約總價」(積點工程的總價)為扣罰標準,扣罰50萬元,廠商認為這有失衡平,應屬無據。
  廠商進一步主張,即便扣罰有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因此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二、機關的主張:
 
 1.作業人員死亡符合職業災害定義,扣罰有據:
  機關主張,作業人員在施作工程時墜落死亡,完全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對職業災害的定義,因此機關依約扣罰50萬元,合法有據。
  機關列舉多項法規及契約條款,強調廠商身為雇主,對勞工負有全面的安全維護義務。
  機關指控,該次職災死亡案件,機關指出多項廠商的違約事項。機關認為,這明顯是廠商未落實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未要求受僱人確實使用安全繩及輔助繩,並使作業人員獨自攀爬鐵塔,造成墜落,且事故地點未依規定設置管理與監護人員所致。
 
 2.刑事判決無罪不影響民事契約責任:
  機關引用《行政罰法》規定,指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責任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同一事實縱刑事責任為無罪、不起訴、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但得依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處罰」。
  因此,機關認為,即使廠商在刑事部分獲得無罪判決,但其違反勞動法令及契約要求之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構成行政法上義務及契約義務違反,這與刑事責任無關。
 
 3.扣罰金額應以「契約總價」為準,且不適用酌減:
  機關強調,系爭工程屬勞工高風險性操作,扣罰工程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高風險性工作下的人員傷亡,因此應以「契約總價」為扣罰標準才恰當。
  機關進一步解釋,系爭工程契約的招標與訂約是以「總體」來發包承攬,並未就每一件細項工程另行發包,也沒有針對每件交辦工程另簽承攬契約,因此系爭工程契約實屬「總括契約」,而非「複數契約」。基於此,扣罰標準應依「契約總價」計算,而非單件工程的單價。
  機關指出,廠商既然享有簽定契約即可承攬高達數千萬元的利益,其所應負的勞工安全維護義務,自應與之負等同的注意義務。
  機關同時聲明,這筆50萬元的扣罰金額,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授權訂定於契約中的,屬於「當事人另有之約定」,並非民法第250條所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的違約金,因此不適用民法第251條得為一部履行酌減的範疇。
 
肆、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廠商指出,契約規定扣罰的目的,是期望藉此課予承攬廠商對勞工安全衛生事項較高之注意義務,以避免職業災害。但這筆罰款的性質,不應被視為填補或賠償機關因職災事故所受損害,因為機關不一定會因此受有實質損害或不利,故扣罰金額應符合「衡平法則」。
 
 2.針對「總括契約」的說法,廠商反駁稱,兩造間的系爭工程契約僅是原則性約定,契約總價也只是預估性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需待機關交辦每件工程時才發生。廠商認為,這表明雙方雖簽訂一份原則性契約,但每件交辦工程實際施作時,是個別成立「複數承攬契約」,而非單純的「總括契約關係」。
 
 3.關於是否派專人監督,廠商雖然在庭上曾自承未派「未參與施工」之專人監督,但廠商也試圖解釋。(廠商最終也承認其未落實三人一組,二人負責登塔作業,一人專責監督的安全規範,而是僅派二人一組進行作業)
 
 4.廠商也重申,刑事判決已認定無罪,不應被民事認定所無視。
 
二、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1.機關重申,這筆50萬元的扣罰金額,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所授權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第10條規定,就承攬人對勞工應負保護責任的雇主義務違反責任,屬於「當事人另有之約定事項」,而非民法第250條所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的違約金。
 
 2.機關認為,這種義務的違反是「全有及全無之履行」,因此不存在民法第251條得為一部履行酌減的範疇。
 
 3.機關更強調,被扣罰的50萬元僅占總價的約1.5%,這個比例和數額是合理的,因此不認為過高,不應酌減。
 
 4.針對廠商「刑事無罪」的主張,機關駁斥稱,刑事判決的認定並無拘束獨立民事訴訟的效力。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根據自身判斷獨立審理。此外,刑事判決也並未就廠商是否有設置專人負責監督指揮一節予以審認,因此廠商不能以此主張其已符合規定。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法院對於其中關於廠商請求機關返還因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而扣罰的50萬元工程款部分,法院最終駁回了廠商的請求。
  法院在判決中,對「職業災害扣罰工程款爭議」這部分的判斷及其理由,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重大職業災害的認定與廠商的違規行為:
  法院首先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認定勞工在工作場所因職業原因致死,構成「職業災害」。
  法院認定,作業人員事故當天在高危險作業中,依法規廠商應派「未參與施工」的專人負責監督、指揮,並採取必要防範措施。然而,法院查明,事故發生當天廠商確實並未派專人負責監督作業,這點也經廠商在庭上自承。且廠商也未落實至少三人一組(兩人作業、一人專責監督)的安全規範。
法院因此認定,廠商違反了相關法規及機關契約規定的安全衛生義務,導致勞工在執行職務時死亡,勞工的死亡與執行職務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廠商主張刑事判決無罪,法院重申「刑事判決所為之認定,並無拘束獨立民事訴訟之效力」。法院可以根據法律獨立審判,且刑事判決也未針對廠商是否有設置專人負責監督指揮一節進行審認。因此,刑事判決無罪不影響民事責任的認定。
  綜上,法院判決廠商確實違反了應設置專人負責監督指揮的契約安全衛生規定,並發生勞工死亡的重大職業災害。依據契約規定,廠商應負遭機關扣罰工程款的責任。
 
 2.扣罰金額計算基礎的認定:
  法院查閱契約相關規定,其中明確指出「乙方於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契約金額五百萬以上者扣罰五十萬,契約金額五百萬以下者扣罰該工程款十分之一」。
  法院進一步審視系爭契約,及契約附件「一般條款」A.定義及解釋中,也明確定義「契約金額」是指「經甲乙雙方簽定之契約書內所載明之總價」。
  據此,法院認定,契約所稱的「契約金額」,應是指積點工程契約的總價,而非廠商主張的單一交辦工程的金額。
  由於系爭度積點工程契約總價遠超過500萬元,且在承攬期間發生勞工死亡的重大職業災害,因此機關依據契約約定扣罰廠商50萬元,具有充分依據。
 
 3.關於酌減違約金的請求:
  廠商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違約金,但法院審酌後認為,機關因職災所扣罰的50萬元僅佔總價的約1.5%。法院認為,這個比例和數額「尚稱合理」,因此難以認為過高。基於此,法院駁回了廠商請求酌減違約金的請求。
 
陸、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本案的判決結果,為工程承攬廠商和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了寶貴的教訓與啟示:
 
 1.職業安全責任不可輕忽:
  本案明確指出,雇主(廠商)在高度危險作業環境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契約中的安全規定,尤其在涉及高空、感電等高風險作業時,更應落實專人監護與指揮的責任。即使勞工個人行為有過失,但若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或履行監督義務,仍需承擔相應責任。這再次敲響了「安全第一」的警鐘。
 
 2.契約條款的嚴謹性與法律效力:
  判決強調契約條款的重要性,特別是針對違約金的約定。機關依據契約總價進行罰款,並在法院獲得支持,這提醒承攬商在簽訂總價發包的長期性契約時,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尤其關於安全衛生條款與違約金計算方式,應充分理解其可能帶來的責任與風險。
 
 3.民事與刑事責任的獨立性:
  本案中,廠商雖在刑事案件中獲得無罪判決,但法院明確指出,刑事判決的效力並不拘束獨立的民事訴訟。這意味著,即使在刑事上無罪,承攬廠商仍可能因違反行政法規或民事契約約定而需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提醒企業,不應將刑事無罪視為免除所有法律責任的「通行證」。
 
 4.違約金酌減的限制:
  法院對於違約金的酌減有其考量標準,需基於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本案中,即便廠商提出酌減請求,但因扣罰金額佔契約總價比例合理,法院仍認定不構成「過高而顯失公平」,因此未予酌減。這提示在契約自由原則下,除非能證明違約金顯然過高,否則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這宗廠商與機關之間的職業災害扣罰50萬元的訴訟,法院最終駁回了廠商返還這筆罰款的請求。判決結果明確,廠商因未能落實高風險作業的專人監督義務,導致勞工死亡,已構成契約安全衛生規定之違反。同時,法院也認定機關依據契約總價進行扣罰的計算方式合法且合理,並未認定違約金過高。這起案件再次提醒所有參與公共工程的承攬廠商,必須將職業安全衛生視為最高優先,而非僅是合約條款上的一項要求。人命關天,嚴謹遵守安全規範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對自身的長遠發展也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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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定廠商確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未能依規定派遣專人監督高危險作業,導致員工死亡,構成重大職業災害。且刑事判決無罪,不影響民事責任的認定。 關於扣罰金額的計算基礎,法院採信被告主張,認為應以總工程契約金額為準。法院進一步審酌,該罰款約佔總契約金額的1.5%,數額尚屬合理,因此駁回原告請求酌減或返還此筆罰款的訴求。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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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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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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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60001&norg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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