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組 張明華組長
Q1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案?有何修正重點?請組長為聽眾朋友們說明:
A1
-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案,汽車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者,罰鍰大幅提高至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使用假車牌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可沒收車輛。不過,交通部表示,原定15日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正案將延後實施,新制包含使用假車牌最高可罰7.2萬元,以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等規定,因準備作業尚未完成,將延後實施,時程未定。
- 加重罰則,當場移置保管:提高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提升至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 加重無懸掛有效車牌罰則: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等行為,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 偽造、變造車牌加重處罰:針對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的罰鍰,可重罰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如果偽造變造他車車牌、違規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可沒入車輛。
- 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之汽車,依最高罰3萬6000元。
- 第12條第4項增列2增訂態樣: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於道路停車者。
Q2近期乳癌名醫走斑馬線命喪公車輪下,如何落實人本交通,禮讓行人安全?
A2
- 交通部近期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駕駛不停讓行人致輕傷,罰鍰調高至1.8萬元,重傷比照現行致死調至3.6萬元,且另有刑責,114年6月30日上路,但仍然發生這起憾事。
- 未禮讓行人的處罰標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2023年3月31日起實施,一般情況下罰鍰為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汽車6000元,未禮讓行人也可能導致記點3點,若1年內記滿12點則吊扣駕照2個月,並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若因此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將加重,並可能吊銷駕駛執照。
- 處罰標準與認定:一般未禮讓行人:當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若車輛前端(汽車)或前輪(機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且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即構成違規。若未停讓帶有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罰鍰會再加重。致人死傷的處罰:若未禮讓行人造成人傷亡,最高可達3萬6,000元,並吊銷駕照。機車違規:機車一年內有2次以上未停讓行人者,罰鍰最高可至6,000元。
- 禮讓行人是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觀念,駕駛人行近路口應「慢看停」減速、注意周遭人車、並在行人穿越道前停車,確保行人先行;行人則應遵守「行人停看聽」原則,在安全地點停等,注意來車,並走行人穿越道,不違規穿越馬路。
- 駕駛人安全守則: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時減速慢行。 看:左右擺頭確認有無行人或來車。停:必要時停車,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接近路口時應放慢速度,隨時注意周遭情況,並在行人穿越道前停車禮讓行人通過。行近行人穿越道:無論有無號誌或行人穿越道,只要有行人穿越,車輛都應暫停禮讓。
- 行人安全守則:停看聽;過馬路前在安全地點停下,注意左右來車,並留意車輛警示音。行人穿越道:務必在劃設的行人穿越道上通行,不可違規穿越馬路。夜間或視線不佳時,應穿著顏色鮮明或反光的衣物,增加駕駛人的辨識度。勿在路段中穿梭:不在車陣中、禁止穿越路段、或護欄、安全島附近任意穿越馬路。
- 本分局執法作為:本分局配合警政署執行「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針對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等重點執法項目,加強執法作為,本分局呼籲各位駕駛人於騎車或開車行經路口時,應放慢速度注意路況,轉彎時注意車輛A柱後方的死角,擺頭確認行人穿越道有無人、車通行,發現行人穿越線上有行人準備要通過時,應停止讓行人先行走,依據警政署規定,倘若汽車前懸進入行穿線,未保持3公尺距離(約一個車道寬),警察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或48條不停讓行人舉發之,亦請行人準備通過路口前,請遵守行人專用號誌或綠燈,等候時應站立於安全地點,通行時請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並注意有無來車,切勿低頭使用手機,以共同營造友善的用路環境。
Q3最後組長有什麼提醒聽眾朋友的。
A3
路權就是用路人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路權優先順序:
- 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閃紅閃黃、停讓標字或標線(地面倒三角標線圖樣))
- 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駕駛人行駛方向的左方即為左方車)
-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無論左轉或右轉彎均應禮讓直行車優先通行)
-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車輛應進入內外側車道。
-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如果圓環外側車道不禮讓內側車道優先通行,那麼行駛內側的人就只能沿著圓環一直繞圈圈了)
- 閃光號誌的設置地點常為易肇事路口,駕駛人在經過路口時應更為謹慎,且駕駛人行經路口均應速慢行,行車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減少憾事發生。
- 本分局為防制傷亡交通事故發生,特別針對轄內易肇事路段及時段,編排警力實施綿密稽查,提高見警率,並針對侵略性重大違規加強執法取締,期以嚴正執法作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確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