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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夫妻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常常夫妻會以此方式來節稅。不過,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還是會被課徵「遺產稅」,這部份常引起爭議,因此,去年113年10間之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11號作出判決,認為該規定並不完全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要求立法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該判決主要內容為何?針對憲法法庭的修法要求,財政部又有何因應作業規定?-來聽聽律師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