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地合一稅制實施以來,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常面臨新舊制適用的判斷問題。尤其在不動產多年未處分的情況下,往往歷經多次繼承,例如由爸爸留給媽媽,媽媽再留給子女,最終由子女出售。那麼,這類「多次繼承取得後再出售」的不動產,究竟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還是仍屬舊制範圍?而持有期間又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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