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上一集還沒說完呢~
醫療爭議處理,博大精深,沒有個三兩三,別想上梁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精神裡深深期待由造成醫療傷害的醫方,能先行向病方提出關懷與說明,共同協商造成傷害的損害回復及醫病關係的修補。
聽起來是不是有點耳熟?
與修復式正義是不是有那麼點相似的精神?
修復式正義,聽起來似懂非懂,司法社工或保護性業務社工也許較熟悉,但對我們醫務社工,好像有點小小的給他陌生一下。
修復式正義與醫預法到底有啥關聯?
面對醫療傷害或爭議事件,講求的是坦誠、面對,但表達歉意要有技巧,又害怕變成被抓住認錯的表白~
如何適當、有技巧的真誠表達,是門藝術啊~
且讓我們在這一集,娓娓道來…
「Restorative justice」~
臺灣翻譯有:修復式正義、關係式正義或整合性司法、社區性司法、復歸式司法等(黃蘭媖、許春金,2014;陳祖輝,2014)。相較「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學者Albert Eglash覺得應提供予相對人直接面對被害人對話的機會,為其自身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主動參與衝突解決的過程(黃翠雯,2006;李易蓁,楊巧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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