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宗引發漫長訴訟的公共工程糾紛,它不僅牽涉到數億元的賠償金,更深刻反映出大型工程在面對不可預見的挑戰時,合約精神與公平原則之間的拉扯。這起案件圍繞著機關與廠商之間簽訂的「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履約期限屆至後,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多次催告無效後,最終終止了合約。隨後,機關重新發包了剩餘工程,並提起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提出反訴,聲稱工期延誤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因此終止合約並不合法。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理由,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此案一路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打至最高法院,歷經十年經多次審理與發回重審。各審法院大部分駁回了廠商提出的各種抗辯,包括因天候、交通中斷、物料短缺、機關審查遲延等應展延工期的主張。最終,此案經高等法院調解成立結案,結束了這場複雜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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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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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宗引發漫長訴訟的公共工程糾紛,它不僅牽涉到數億元的賠償金,更深刻反映出大型工程在面對不可預見的挑戰時,合約精神與公平原則之間的拉扯。這起案件圍繞著機關與廠商之間簽訂的「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履約期限屆至後,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多次催告無效後,最終終止了合約。隨後,機關重新發包了剩餘工程,並提起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提出反訴,聲稱工期延誤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因此終止合約並不合法。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理由,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21 號判決 104.03.12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建上 字第 68 號判決 107.05.09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81 號判決 109.09.03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23 號判決 111.03.15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1853 號判決 111.09.15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25 號判決 112.07.14 調解成立
壹、案件緣起
A機關與B廠商之間簽訂「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廠商並未如期完工。根據施工進度記錄,至契約約定完工日,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主張,廠商進度落後已逾15%,且經多次定期催告仍未見改善,鑑此,機關終止了與廠商的契約。契約終止後,機關為了完成剩餘工程,不得不重新發包。由於重新發包導致額外費用支出,機關遂依契約約定、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抗辯稱,工期遲延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廠商認為機關終止契約不合法,且逾期罰款過高,應予核減。此外,廠商反訴請求機關賠償因工期展延所生損失、終止契約所受損害,並返還已估驗工程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等款項。
本集我們將焦點放在:是否因天災、惡劣天候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廠商工期延誤而應展延工期?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契約第8條:明確規定廠商應在指定期限內完工。同時載明,除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工期。但若經機關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廠商的停工,則不在此限。國定假日、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工期。
契約第9條:定義了「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的意外災害,以及其他經機關認定確係人力不可抗力的事項。
契約第11條第1項:詳細列出了可以展延工期的事故情況,這些情況必須是確非可歸責於廠商的理由,且廠商需在事故發生或消失後3日內書面申請核實展延。這些情況包含:發生第9條規定的事故(即天災或不可抗力)。
契約第11條第3項:規定機關對工期展延的核定,除另有規定外,得依據廠商報經機關核備的預定進度表或施工網狀圖之要徑來核定。
契約第15條:要求廠商在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或施工網狀圖時,應考量施工當地颱風及其他惡劣天候對本工程的影響。
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F.11條:將「除外風險」定義為地震、颱風、火山爆發、海嘯等重大天然災害,並約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不負任何責任。
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G.7條:進一步明確,若廠商在工地遭遇無法預料的不利自然情況及除外風險事項(不包含天氣狀況及其所引起的),且這些情況是一有經驗的承攬廠商所無法合理預料者,工程司可依H.7「展延工期」規定,配合廠商延展工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其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則說明,從事海事工程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即屬應停止作業的情況。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曾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試圖從技術角度釐清工期延誤的真實原因與責任歸屬。
該鑑定報告認為,系爭工程應展延工期約三個月,並核算平均每日拋石量為1,342立方公尺。
然而,法院對於此鑑定意見多有質疑。法院指出,該鑑定意見未根據兩造約定每日3,000立方公尺的拋石工率來認定廠商應有的「約定拋石工率」。此外,鑑定報告將颱風影響天數全數不計入工期,這與系爭契約第8條、第9條的約定不符。因此,法院最終認為此鑑定意見「顯非可採」。法院也拒絕根據廠商的聲請,再次函詢土木技師公會有關受天候影響之工期,認為其認定基礎有誤謬,難期有正確結論。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工期延誤是否應歸責於機關,以及廠商是否因此有權獲得工期展延和相關損失賠償。雙方對此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張及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廠商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應展延工期。這些理由包括:施工期間遭遇颱風、豪雨、惡劣天候等天災,非人力所能預測。儘管契約有考慮天候,但實際影響超乎預期。廠商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強調在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導致有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令停止作業。這些是客觀的停工條件。廠商計並算因波高、強風或大雨影響施工作業,導致工期延誤的天數。
二、機關的主張:
機關則全面反駁廠商的展延工期主張,並堅持廠商未如期完工是其自身責任。機關主張, 天候因素契約已納入考量,且非停工正當理由。機關認為,契約的工期設計已考量了颱風及東北季風等天候因素。機關引用廠商承諾的每日3,000立方公尺拋石工率,計算即使考慮天候影響,仍有足夠的可工作天完成拋石作業。機關也主張,即便有強風、大雨等,只要未達「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廠商仍可施工。
伍、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廠商反駁機關關於颱風、惡劣天候已納入工期的說法,認為契約中的免計工期是依據常年平均,而實際發生的天候狀況(如強風、大雨、高浪)超出了預期,且根據職業安全規定,在危險情況下必須停工。
廠商還指出,機關所引用的氣象資料並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現場的危險程度,且部分測量數據顯示,即便在「惡劣天候」下,廠商仍有出海作業,證明其並非任意停工。
二、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引用廠商在投標時的切結書,其中承諾「可工作日」每日拋石3,000立方公尺,並預計200個工作天完成拋石作業,表示廠商在投標前已充分考量天候及物料因素。
機關強調,即使有颱風、豪雨,但計算浮時(浮動工期)後,契約工期內仍有遠超過所需拋石天數的可工作天數,工期設計並無不當。機關還指出,部分「惡劣天候」日,廠商仍有出海作業的記錄,證明當時判斷仍可施工。
陸、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初審,駁回了廠商因施工計畫審核遲延、重複工址水深測量、天候因素、物料短缺及交通中斷等理由所提出的工期展延損失請求。
最高法院廢棄了部分判決發回更審,認為原審未詳查工期延遲的歸責問題。要求高等法院重新審查。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中仍然駁回了廠商因施工計畫、水深測量、天候因素、交通中斷等原因提出的展延工期損失請求。
對天候因素導致工期遲延爭議的判決中,法院所持理由闡述如下:
法院依據契約第8條、第9條、第15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相關規定,以及對氣象資料、施工日報表的勘驗結果。認定契約在工期設計上已充分考慮了颱風、東北季風等天候因素。廠商在投標時承諾的每日拋石工率,意味著即使考慮天候影響,仍有足夠的「浮時」來完成拋石作業。雖然實際颱風天數超出了原設計,法院僅酌予展延了部分天數,但不足以支持廠商主張的大幅展延。此外,法院也指出廠商在部分所謂的「惡劣天候」下仍有施工記錄,證明並非所有不利天候均導致無法作業。
總之,法院在工期展延問題上,傾向於嚴格審視廠商的自身責任和契約中已預設的風險考量。然而,對於超出合理預期、導致顯失公平的物價劇烈變動,法院則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則給予了調整,體現了法律在維護契約精神與追求實質公平之間的平衡。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這起冗長而複雜的公共工程訴訟案件,為機關和廠商提供了諸多寶貴的經驗。
1.契約條款需明確無誤:
儘管契約已定義了天災和不可抗力,但本案顯示在實際執行中,對於「影響要徑」、「無法合理預料」等模糊地帶,仍存在大量爭議。契約應更具體地界定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以及其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如何計算。
對於重要計畫(如施工計畫、水深測量報告)的提交與審核時程,契約應盡可能細化各方責任與時限,避免因審核延遲導致爭議。
2.風險評估與承擔:
廠商在投標時應審慎評估並承諾其真實的履約能力(如每日拋石量)。過於樂觀的承諾可能導致後續無法履行,進而面臨高額的違約金和賠償責任。
雖然天災難以預測,但對於季節性氣候(如東北季風、颱風)的影響,應在施工計畫中做更詳盡的考量和應對措施。
3.溝通與文件管理:
任何關於工期展延、變更設計、物價調整的申請或協商,都應即時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留存紀錄。本案中,廠商曾因文件提交不完整或延誤而影響其主張。
施工日報、監造日報以及各階段的報告(如水深測量)是證明工程進度、施工狀況和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其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
總而言之,大型公共工程涉及複雜的風險與變數。從本案中,我們學習到除了嚴格遵循契約條款外,雙方更應加強風險管理、保持透明溝通,並在面臨不可預見的重大變故時,善用法律賦予的公平原則來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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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法律戰的核心,圍繞著工期延誤是否應歸咎於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以及廠商是否因此有權獲得工期展延和相關賠償。
縱觀法院的判決歷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在多數情況下,對廠商提出的工期展延請求採取了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法院認為,廠商在提交施工計畫、處理水深測量數據方面存在自身責任。同時,對於天候影響和物料運輸問題,法院也指出契約中已有相關考量,且廠商作為專業營造商,應具備應對這些風險的能力與規劃,例如尋找替代物料來源或運輸方式。廠商承諾的每日高拋石量,也使得即使在不利天候下,仍有足夠的浮動工期來完成任務。因此,機關終止契約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合法。
然而,本案最引人深思的部分,莫過於法院對於物價調整款的判決。儘管機關拒絕了廠商的物價調整請求,但法院最終採納了廠商的觀點,認為在塊石價格出現超過50%的顯著漲幅,且該項目佔工程總價過半的情況下,若仍堅持原價,將導致「顯失公平」。法院在此援引了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判決機關應增加給付廠商物價調整款。這一判決提醒我們,在大型長期工程中,當遭遇非預期且劇烈的市場變動,導致契約基礎發生根本性變化,並造成一方顯失公平時,可藉由法律的介入以維護實質正義。
總而言之,這起案件揭示了公共工程契約的複雜性與動態性。它強調了契約條款的嚴謹性、風險評估的重要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對契約履行的平衡作用。對於所有參與公共工程的單位而言,從中學習並不斷完善契約制定、風險管理和溝通協調機制,將是確保工程順利推動、避免紛爭的最佳途徑。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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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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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18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2&fl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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