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與海流搏鬥的代價-海底管搶修工程款糾紛
本集我們要探討的,是一起牽涉到重要能源基礎設施的重大工程款訴訟案。這不只是一場關於金錢的糾紛,更是一場關於緊急工程如何啟動、施工責任如何釐清,以及不可預見的天災如何影響契約履行的複雜法律攻防戰。
緣起於機關所有的一條海底輸氣管線,因部分裸露與懸空,有潛在的安全疑慮,必須進行緊急搶修。在政府採購法的特殊條款下,機關啟動了限制性招標,並在正式簽約前,即先行指示廠商緊急進場搶修。雙方隨後簽訂了工程承攬契約。然而,這項看似明確的承攬關係,卻隨著工程的進行,逐漸演變成一團複雜的迷霧。廠商主張,他們已依約完工(第一階段施工),應獲得報酬;然機關表示,勘測結果顯示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反而要求廠商繼續拋石搶修。廠商雖認為他們已依約完工,但基於輸氣管線安全考量,最終仍在機關的指示下,繼續進行拋石工程(第二階段施工)。
最終,機關單方面終止了契約,並拒絕支付廠商已完成工作的報酬,迫使廠商將機關告上法庭,請求高達新台幣億元的工程款。這場訴訟的焦點,便圍繞在「廠商是否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以及「廠商拋石的數量是否可被認可?」這兩大核心爭點上,這也是本集的主軸。
第一階段施工,法院認定廠商已完成契約約定之拋石工作。關於第二階段施工,法院認定因海流影響導致石料流失,此為契約訂立時雙方無法預見之情事變更,故依民法情事變更原則,機關應增加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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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與海流搏鬥的代價-海底管搶修工程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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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要探討的,是一起牽涉到重要能源基礎設施的重大工程款訴訟案。這不只是一場關於金錢的糾紛,更是一場關於緊急工程如何啟動、施工責任如何釐清,以及不可預見的天災如何影響契約履行的複雜法律攻防戰。
緣起於機關所有的一條海底輸氣管線,因部分裸露與懸空,有潛在的安全疑慮,必須進行緊急搶修。在政府採購法的特殊條款下,機關啟動了限制性招標,並在正式簽約前,即先行指示廠商緊急進場搶修。雙方隨後簽訂了工程承攬契約。然而,這項看似明確的承攬關係,卻隨著工程的進行,逐漸演變成一團複雜的迷霧。廠商主張,他們已依約完工(第一階段施工),應獲得報酬;然機關表示,勘測結果顯示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反而要求廠商繼續拋石搶修。廠商雖認為他們已依約完工,但基於輸氣管線安全考量,最終仍在機關的指示下,繼續進行拋石工程(第二階段施工)。
最終,機關單方面終止了契約,並拒絕支付廠商已完成工作的報酬,迫使廠商將機關告上法庭,請求高達新台幣億元的工程款。這場訴訟的焦點,便圍繞在「廠商是否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以及「廠商拋石的數量是否可被認可?」這兩大核心爭點上,這也是本集的主軸。
本案歷審裁判共一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判決
壹、案件緣起
這起案件的開端,可以追溯到機關發現其重要的海底輸氣管線存在裸露及懸空情況,這對天然氣輸送構成潛在威脅,因此迫切需要緊急搶修。根據政府採購法,在這種「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下,機關可以採取限制性招標,而無需經過冗長的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為了爭取時效,機關在與廠商正式議價和簽約之前,就已指示廠商進場,先行展開搶修工程,以確保輸氣管的安全。隨後,雙方完成了議價手續,並簽訂了承攬契約。
根據契約約定,工程主要內容是廠商要拋放礫石,用以填補懸空管線下方流失的海床,並要求石料最終高度須距管頂0.5公尺,以達穩定海床、保護海管的目的。由於工程性質緊急,契約也特別約定不支付預付款及估驗款,所有報酬在正式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廠商主張,他們自受機關指示後,便開始進行搶修工作,並依契約約定的工期內完工(第一階段施工),隨即向機關申報竣工。然而,令廠商不解的是,機關並未如期在30日內辦理驗收並給付報酬。相反地,機關卻委外進行勘測。機關表示,勘測結果顯示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反而要求廠商繼續拋石搶修。廠商雖認為他們已依約完工,但基於輸氣管線安全考量,最終仍在機關的指示下,繼續進行拋石工作(第二階段施工)。廠商主張,這額外的拋石作業導致他們支出了鉅額成本。然而,在廠商投入了巨額成本、長期進行拋石搶修之後,機關卻率爾終止了這項原訂契約。更甚者,機關在終止契約前,就變更了輸氣管的搶修工法,並另以水泥漿地工袋工法重新發包,且拒絕給付廠商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工作中的任何報酬。這才使得廠商不得不循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應得的工程款。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本案訴訟的核心,主要圍繞在兩個關鍵的爭執事項上,它們不僅涉及事實認定,更牽動著相關契約條款與民法原則的解釋與適用。
1.爭點一:廠商是否有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廠商於第一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契約所約定應拋放之位置?以及廠商主張於第一階段施工期間之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契約約定與工程目標:根據契約,廠商應依施工程序,在輸氣管的兩側,各12公尺帶寬的範圍內進行礫石拋置。拋置的高度則要求達到距管頂0.5公尺,以實現穩定海床並保護海管的目的。
報酬支付條件:依契約約定,承攬報酬應於正式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因此,廠商能否證明已「完成」合約約定的工作,是其請求報酬的前提。
法律基礎與原則:民法第490條規定了承攬的定義,即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505條則規定了報酬的給付時點,即應於工作交付或完成時給付。
廠商在請求報酬時,也援引了民法「誠信原則」、「擬制變更原則」以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主張在緊急採購、墊支施工且機關設計工法有疏失的情形下,應依實作數量給付。
2.爭點二:廠商依契約約定工期完工後(第一階段施工),機關因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於是要求廠商繼續拋放石料(第二階段施工),廠商是否有施作及完成?廠商於第二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契約所約定應拋放之位置?以及廠商主張於第二階段施工期間之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契約約定與數量增加:第二階段的施工,是因機關要求廠商「繼續拋石」而產生。廠商主張,這導致拋石數量大幅增加。這額外的數量及工時,是否應予計價,以及其計價標準為何,是本階段的關鍵。
拋石原因與責任歸屬:廠商主張,拋石數量超出的原因,是因海床海流湍急沖刷石料,導致已拋放的石料流失,這屬於訂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變更」,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但機關則抗辯,是廠商拋石不當或拋放工法不當,應由廠商自行吸收增加的數量.
法律基礎與原則:除了民法承攬報酬請求權與誠信原則外,情事變更原則在第二階段的爭議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若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契約效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這條原則也被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準用,擴及於非契約發生的債務。
機關另引用契約第4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主張若有增加數量,廠商應在10%範圍內自行吸收成本。
這些契約規定與法律原則,構成了法院審理本案的基礎,也決定了雙方必須提出的證據與主張方向。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為了釐清複雜的工程事實,法院及訴訟雙方都仰賴了專業的勘測調查與鑑定。綜合整理這些報告結論如下。這為法庭判斷事實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A單位調查結果指出,廠商已成功使裸露懸空的輸氣管被砂石掩埋,且掩埋高度已高出輸氣管約0.6至1公尺。這支持了廠商申報竣工,依約完成第一階段施工的說法。A單位調查方法經C單位鑑定報告進一步確認,證明其調查方法有效且可靠。
有關海床不穩定性與石料流失,B研究院應機關申請進行了五次勘測,這些勘測結果普遍顯示,輸氣管仍有不同程度的裸露及懸空情形。儘管廠商所拋放的石料確有部分落在約定位置,但歷次勘測報告清楚顯示,輸氣管的裸露及懸空情形會隨時間迭有變化,甚至在廠商停止拋石後出現惡化趨勢。這有力證明,拋放的石料確實會受到海流的嚴重影響而移位或流失。E單位的側掃聲納分析報告也指出,輸氣管在廠商完工後進行勘測時,仍存在懸空情況。
D單位的試驗報告,曾模擬回填礫石在海流沖刷下應可保持安定,但該報告僅屬模擬性質,並未完全反映實際海中潮流複雜的往復運動,因此其結論被認為並非的論。
肆、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針對第一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及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廠商堅稱,已依約完成全部的搶修工作。廠商主張,當時已經實現了契約目標,將裸露懸空的輸氣管掩埋,且拋石高度已達到或高出輸氣管約0.6至1公尺。他們提交了A單位調查報告以及C單位鑑定報告作為證據,證明其當時已達標。
廠商主張,第一階段施工期間的拋石總量已超過了原契約約定的數量。這些數量都有施工日報表及兩造會議記錄可供查證,證明其真實性。
2.針對第二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及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廠商主張,儘管他們認為第一階段已完工,但基於輸氣管安全考量,他們在機關的指示下,持續進行了拋石工作。這些額外的拋石都是依約定程序,將石料拋至正確位置。
第二階段的施工,使得總拋石數量達到約為原契約數量的三倍。廠商再次以施工日報表和會議記錄證明這些數量。廠商解釋,第二階段拋石量大幅增加,並非他們施工不當,而是因為系爭海床海流湍急,會沖刷已拋放的石料,導致輸氣管反覆裸露懸空。這種情況是兩造訂約時無法預見的「情事變更」,且不可歸責於廠商。因此,依民法第227條之2及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情事變更原則,機關應增加給付報酬。
廠商強調,他們為此額外墊支了鉅額成本,若不給予報酬將顯失公平。
二、機關的主張:
針對第一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及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1.機關堅持,廠商並未如期完成系爭工程,且直到機關終止契約時,廠商都未曾真正完成契約約定的工程目標,即填滿懸空部分,並使石料達到距管頂0.5公尺的高度。機關援引B研究院歷次勘測報告,證明在廠商宣稱完工後及第二階段施工期間,輸氣管仍有裸露和懸空。
機關主張,是廠商自身專業能力不足,未能將石料拋置到正確位置,導致石料浪費,且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因此機關沒有給付承攬報酬的義務。
2.針對第二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及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機關否認廠商在第二階段有正確拋石或完成工作。機關指出,B研究院歷次勘測報告顯示,即使到廠商停止拋石前,輸氣管仍有裸露和懸空,尚需拋石量。
機關不認同海流影響導致石料流失的主張。機關認為,工程的拋石工法雖由機關設計,但拋石數量是由廠商計算,且廠商作為有經驗的廠商,應能避免浪費。若石料流失,可能是廠商拋石不當或專業能力不足所致,而非不可歸責於雙方。D單位試驗報告也曾模擬認為回填礫石應可安定,暗示若有流失是廠商責任。
機關主張,即使認可增加的數量,依雙方契約第4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之規定,廠商應在10%的範圍內自行吸收這些成本。
3.機關主張,廠商遲遲未能如期完工,已造成其損失。根據原訂契約第18條,廠商應給付逾期罰款最高上限,因此機關有權以這筆債權來抵銷廠商請求的工程款。
伍、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廠商反駁機關以B研究院勘測報告證明其未完工的主張,指出報告日期,都晚於廠商主張的完工日期。這段時間差足以讓海流再次沖刷已拋放的石料,導致輸氣管重新裸露懸空,這是一個動態的環境影響,而非廠商施工過失。
廠商強調,A單位調查報告已明確顯示其已使輸氣管被砂石掩埋且高出0.6-1公尺,這才是其完工的直接證據。而C單位鑑定報告也證實了A單位測量海床高度變化的可靠性。
廠商進一步援引B研究院後續歷次勘測報告,證明輸氣管的裸露及懸空情形迭有變化,甚至在廠商停止拋石後有日益嚴重之情形。這有力地支持了其「海流沖刷導致石料流失」的主張,並反駁了機關「流失是廠商拋石不當」的說法。
對於D單位試驗報告模擬礫石應保持安定的結論,廠商反駁稱這份報告僅為模擬性質,並非實際現場情況,且現場的動態海流變化,證明該報告結果並非的論。
廠商主張,契約第4條關於10%自行吸收的條款,適用於原契約範圍內的數量增加。但第二階段的拋石是因海流造成的「情事變更」而產生額外工作,數量已遠超原約定,因此不應適用原契約的此條款。
二、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否認A單位調查報告及證人證詞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堅持廠商並未完成工程。機關主要以B研究院勘測報告,以及E單位分析報告,強調在廠商宣稱完工後,輸氣管仍有部分裸露及懸空。機關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廠商未能達標。
機關反駁廠商關於海流影響導致石料流失的主張,認為廠商對流失的具體數量未能舉證。機關質疑,如果廠商在第二階段持續拋石至正確位置,且拋石數量高達約第一階段施工數量二倍,為何B研究院勘測卻未能完整測得輸氣管被完全掩埋的情況。機關認為,廠商先前稱能將輸氣管完全掩埋,證明即使有海流影響,廠商也應能再次達成目標,因此暗示廠商並未有效完成第二階段的掩埋工作。
機關堅持,拋石工法雖由機關設計,但拋石數量是廠商計算,且廠商具專業能力,應能避免浪費。因此,機關認為廠商在第二階段未能完成工作,是可歸責於廠商自身因素,而非不可預見的海流影響。
陸、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一、針對第一階段施工(爭點一)的判斷:
1.關於「廠商於第一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系爭原訂契約所約定應拋放之位置?」:
法院採信了B研究院的勘測報告,雖然該報告是由機關委託作成,且B研究院在水下資訊通信方面具有專業能力。法院認為,從廠商拋石前後系爭輸氣管裸露情形的「由長變短、由深變淺」變化來看,可以認定廠商所拋放的石料,有部分確實落在兩造約定應拋放的正確位置。因此,機關全面否認此事實,並不可採。
2.關於「原告是否有完成系爭原訂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法院採信A單位調查報告以及C單位鑑定報告。A單位報告顯示,廠商在申報完工前,確實已使裸露懸空的輸氣管被砂石掩埋,且掩埋高度高出輸氣管約0.6至1公尺。C單位鑑定也確認了A單位調查方法的可靠性。
法院解釋,雖然機關提出B研究院及E單位勘測報告時,輸氣管仍有裸露或懸空,但這些勘測日期已晚於廠商主張的完工日期,海床狀態可能因海流影響而變化。此外,B研究院後續報告也顯示石料會因海流影響而移位甚至流失。因此,法院認為廠商主張其已於完成第一階段拋石工作的事實,應予採信,機關的否認不足採信。
3.關於「原告主張於第一階段施工期間之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法院採信廠商提出的施工日報表及兩造會議記錄。法院指出,施工日報表有經機關監工人員簽名,且後續經兩造開會確認數量,機關在訴訟中否認卻未能提出反證,因此不予採信。
二、針對第二階段施工(爭點二)的判斷:
1.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法院認定,系爭海床確實受到海流重大影響,導致廠商正確拋放的石料持續被沖刷而移位。連D單位試驗報告亦曾誤認拋放如原訂契約所約定大小之石料應可不受海流影響,足見系爭海流所造成拋放石料流失之效果,確係兩造於訂立系爭原訂契約時所未能預見。
廠商在機關要求下持續拋放高達約第一階施工約二倍的石料,顯然支出鉅額成本,若不增加適當報酬,將顯失公平。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基於民法第227條之2及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
2.關於「原告於第二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系爭契約所約定應拋放之位置?」:
法院認定:根據B研究院勘測報告,廠商在第二階段拋放的石料,有部分確實落在約定應拋放的正確位置。機關全面否認此事實,不足採信。
3.關於「廠商是否有施作及完成機關要求原告繼續拋放石料之工作?」:
雖然廠商聲稱已完成第二階段工作,但B研究院勘測報告顯示,輸氣管仍有裸露及懸空情形。廠商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輸氣管已完全掩埋。
法院也指出,儘管海床會受海流影響,若廠商均持續拋石至正確位置,應可再次完全掩埋輸氣管。因此,法院認為廠商未能證明其已完成第二階段的掩埋工作。
4.關於「廠商主張於第二階段施工期間之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同第一階段,法院採信廠商的施工日報表及兩造會議記錄,認定第二階段施工期間拋放的石料。機關的否認因無反證支持而不採信。
5.關於增加拋石量的計算:
由於廠商未完全完成第二階段工作,但確有部分石料拋至正確位置,且海流影響導致流失是情事變更,法院綜合考量:機關獲益部分、耗損量、海流流失量,計算增加的拋石量。
6.關於「10%自行吸收」條款的適用:
法院認定,廠商已完成第一階段施工,後續機關要求繼續拋石的數量,是因情事變更而額外增加的工作,並非原契約約定數量範圍內。因此,原契約第4條關於10%由廠商自行吸收的約定不適用於此。
總結來說,法院在判決中,肯定了廠商在第一階段工作的完成度,並依承攬報酬原則判給報酬;同時,也認可了第二階段因海流造成的情事變更,允許廠商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報酬,但在數量上進行了嚴謹的計算與調整。而機關提出的逾期罰款抵銷,則因廠商已完工而被駁回。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這起複雜的工程款訴訟案,不僅揭示了大型公共工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戰,也為我們帶來了寶貴的法律與實務啟示:
1.緊急工程的契約明確性與彈性:
即使是緊急搶修工程,也應盡可能完善契約條款,特別是關於風險分攤、工期延誤、數量變更及潛在費用增加的機制。本案中,因海流這種「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導致石料大量流失,最終促使法院啟動了「情事變更原則」來調整報酬。這提醒我們,對於高度不確定性的工程,契約設計上應預留更多彈性,並思考如何將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風險納入考量。
2.詳實記錄與科學鑑定的重要性:
本案中,施工日報表、兩造會議記錄、以及雙方委託的科學鑑定報告成為法院判斷事實的關鍵依據。廠商能提出簽名日報表,證明其施工數量,使機關難以反駁。而勘測、鑑定報告,則提供了客觀的數據來驗證施工進度、海床變化以及海流影響。這說明在任何工程項目中,嚴謹的施工記錄、進度追蹤和適時的第三方科學監測,對於日後的爭議解決至關重要。
3.情事變更原則的應用與舉證責任:
本案是法院明確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案例。當契約履行中遭遇非當事人可預料、不可歸責且顯失公平的重大變化時,法院有權調整契約內容以維公平。然而,即便有此原則,主張方(廠商)仍需就情事變更的事實、不可預見性、導致的影響以及所增加的成本,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廠商雖能證明海流影響,但未能具體舉證流失數量及第二階段已完成掩埋,導致請求數量被法院全大幅刪減。
4.變更設計與工法的溝通與書面化:
廠商在未經正式契約變更下,部分使用爐石,最終法院認定機關「默示同意」。這雖然在特定情況下被法院認可,但仍應提醒,任何與原契約約定不符的材料、工法或數量變更,都應盡可能透過書面程序進行正式變更,以避免未來的爭議和舉證困難。
5.逾期罰款的條件與認定:
本案機關主張的逾期罰款最終被法院駁回,原因在於法院認定廠商在約定工期內已完成第一階段工作。這提示我們,逾期罰款的成立必須建立在廠商確實逾期完工的事實基礎上。若工程進度或完工認定存在爭議,逾期罰款條款的適用性也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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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機關與廠商之間的工程款訴訟案,探討了緊急海事工程可能面臨的挑戰,以及法院在處理這類複雜爭議時,如何運用民法基本原則、契約精神及科學證據來釐清事實、平衡雙方權益。
這起案件不僅是一場金錢的追討,更是一堂寶貴的公共工程管理與法律風險課程。它提醒我們,無論工程大小、緊急與否,契約的明確性、施工過程的詳實記錄、以及對於不可預見風險的彈性應變機制,都是確保工程順利進行、避免未來爭議的關鍵。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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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227-2、490、50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227.2,490,505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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