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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集 執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經驗談 ~ 真心話 說一說

醫務社工不藏私

2025-08-3100: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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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希波克拉底將醫學發展為專業學科後,醫療一直是父權主義色彩
生了什麼病?怎麼治療?要怎麼做?全憑醫師說了算~
21世紀逐漸重視「以病人為中心」,要從病人的身、心、靈及社會的觀點來評估及照護,為病人的健康福祉創造價值~
於是「四全」、「五全」的全人照護一直是醫院評鑑的重點…
而今,病人權利的意識覺醒,我們開始要求與追求的是「病人自主」~我的生命,我來作主!
 
我國現有的醫療法第63、64及81條的告知與同意的相關規定,似乎無法彰顯病人的權利與自主性~
所以咧~2000年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19年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逐步鋪陳與實踐病人自主的精神~
病主法,用了文字明訂了病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等權利,以維護病人自主的精神。
 
BUT~這到底可以怎麼保障我們在生病、甚至意識不清時,還能維護自己的醫療自主權,不會被隨便插一堆管路、硬是被用機器延長生命呢?
ㄟ~我們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意識清楚、能為自己的生命末期醫療照護做個選擇時,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的進行,透過與醫療專業團隊共同討論的過程,更了解處在在生命末期,能有甚麼更適合的醫療照護方式來為自己做選擇與決定~
 
那些你不知道的事?想知道的事?
先在這一集真心話、不是大冒險中,探個大概吧~
 
l  醫療法第63條
1.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3.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l  醫療法第64條
1.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l  醫療法第81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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