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最高法院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契約法律中極其核心,卻又常引發爭議的議題:「如何以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在民事交易往來中,無論是日常買賣、租賃,還是複雜的工程承攬,都透過「意思表示」來建立約定。但當這些意思表示,尤其是白紙黑字的契約內容產生歧義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斷訂約當時,雙方究竟想表達什麼?是純粹拘泥於文字表面,還是深入探究簽約當下的真實想法呢?
《民法》第98條明確指出:「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就為我們理解契約指明了一條重要的路徑:實質意義重於形式文字。本集我們將深入剖析這個原則,並透過三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來看看法官們是如何應用「當事人真意」來解決複雜的工程承攬契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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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最高法院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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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契約法律中極其核心,卻又常引發爭議的議題:「如何以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在民事交易往來中,無論是日常買賣、租賃,還是複雜的工程承攬,都透過「意思表示」來建立約定。但當這些意思表示,尤其是白紙黑字的契約內容產生歧義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斷訂約當時,雙方究竟想表達什麼?是純粹拘泥於文字表面,還是深入探究簽約當下的真實想法呢?
《民法》第98條明確指出:「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就為我們理解契約指明了一條重要的路徑:實質意義重於形式文字。本集我們將深入剖析這個原則,並透過三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來看看法官們是如何應用「當事人真意」來解決複雜的工程承攬契約爭議。
本集案例,最高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2618 號判決 112.02.22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3 號判決 114.01.22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9 號判決 108.03.20
壹、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的規定,是解釋契約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它告訴我們,解釋的核心是「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不是被契約中使用的字詞句所限制。那麼,法院在實務上,是透過什麼方式來判斷所謂的「當事人真意」呢?
首先,法官會以當事人訂立契約「當時」的真實意圖為準。這意味著,如果雙方在中途有同意變更契約內容,那麼就應該依照其變更來解釋。這個時間點非常關鍵,因為它反映了契約成立時的真實約定。
其次,在判斷真意時,法院不會只看契約文字。而是會綜合考量所有相關的客觀資料與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過去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動機、經濟目的、社會通念、以及交易習慣等。這說明了,法律解釋應避免僅憑字面解釋而導致與真實意圖不符。
在具體操作上,證明立約時的真實想法,最有力的證據通常包括:
•書面契約或協議書:這些是明確記載雙方約定內容的直接證據,能直接反映當事人意思。
•當事人或第三方證人證言:目擊或參與訂約過程者的陳述,有助於還原當時真意。
•相關通訊紀錄: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這些可以顯示雙方談判過程與意圖。
•行為事實與交易習慣:如實際的履約行為、付款記錄等,這些屬於間接證據,可以推論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鑑定報告或專家意見:在有爭議時,可以提供專業的分析,幫助法院理解複雜的技術或行業背景。
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會以事實審查方式探求雙方真意,並可根據上述證據資料進行判斷。同時,證據的合法性與適格性也非常重要。如果證據不足,法院甚至可以函調相關資料以補強證據。法官會綜合所有證據,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當事人真意。然而,法院的解釋不能違背法令,也不能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最後,有一點必須強調:如果契約文字本身已經明確表達了當事人的真意,那麼就無須再另作曲解。在這種情況下,文字本身就被視為當事人真實意圖最直接的展現,不應刻意做出與其字面意義相悖的解釋。
有了這些基本原則,接下來,我們將透過三個最高法院有關「給付工程款」爭議的判決,深入了解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
貳、案例一: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618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涉及一項瀝青路面工程款給付爭議。核心爭點在於工程契約中,關於瀝青黏度檢驗頻率的條款:「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抽樣檢驗」。
承包廠商主張,機關未依約辦理檢驗,導致採樣檢體因老化失準,進而依檢驗結果扣款是不合法的。而機關則抗辯,契約已明定「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檢驗,廠商不應有異議。
原審法院對此條款的解釋是:「數量以15,000立方米為一批次檢驗一次,每批次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抽樣檢驗」。原審法院認為,瀝青混凝土鋪築後,黏度值會隨曝曬陽光時間而增加。為了避免影響檢驗的正確性,應盡早取樣檢驗,因此將「全數鋪築完成」解釋為「每批次鋪築完成」才符合獲取正確檢驗結果的契約目的。
然而,最高法院對此解釋提出了質疑。最高法院重申了契約解釋的核心原則:「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指出,系爭檢驗規定的文字「似已明示於廠商瀝青混凝土材料『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檢驗抽樣」。原審法院將「全數鋪築完成」解釋為「每批次鋪築完成」,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非無疑義」。最高法院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原判決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參、案例二: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起工程承攬契約中的工程款與逾期違約金爭議。其中一個關鍵爭點是關於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的申請期限。契約明確約定:「乙方(廠商)於執行本契約過程中,倘有任一事件須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乙方須於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業主)申請核可,逾期不辦理視同乙方承認無辦理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之必要」。
廠商主張其有權請求「偏位基樁進行清理及補強措施」工程款,儘管其未能依約在15天內提出追加工程費申請。原審法院採納了廠商的部分主張,雖然認定廠商未依約在15天內提出申請,但卻判決廠商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其理由是逾期申請不代表「已不得申請」。
最高法院再次強調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原則,並且對原審法院的判斷提出了不同見解。最高法院重申:「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明確指出,系爭契約條款的文字「已表明廠商倘逾期申請,即承認無須辦理追加工程費之文義」。這表示契約條款的文字,已經清晰且不容置疑地表達了當事人的意圖:即若逾期未申請,則視同放棄該請求權。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反於契約文義,謂廠商縱未遵期申請,仍得辦理追加工程款,爰為業主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這個案例再次強烈傳達了最高法院的立場:當契約文字本身已清楚無誤地表達了當事人的真意時,不應再進行其他的「曲解」或另行探求真意。這強調了契約文字的嚴謹性與法律效力,尤其是在有明確「視同承認、無必要」此類具排除意義的條款時。
肆、案例三: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涉及一起公路工程,廠商機關請求因不可歸責事由(如路樹、管線未遷移、民眾抗爭),導致工期展延所增加的成本費用補償。
廠商主張,因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展延工期,增加成本費用,可依契約條款或情事變更原則請求給付。機關則抗辯,部分展延期間並無增加成本,且針對部分展延已簽訂契約變更書,並新增工項及工程款(包含管理費),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請求。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對於「當事人真意」的探求展現了更為綜合且細緻的考量。首先,最高法院再次確立了判斷真意的普遍原則:「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這句話強調了,探求真意必須超越文字表面,綜合所有相關事實與證據資料。
針對本案,最高法院注意到廠商在向機關申請工期展延時,已「聲明保留展延工期增加費用之求償權利」。儘管事後雙方簽訂了契約變更書,並新增了工項計價,但最高法院質疑:「倘兩造僅針對工程變更之範圍計價,能否認雙方已就廠商展延工期之費用補償事項考量而達成協議?」。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詳為調查審認,逕以…即認…而為廠商之判決,已嫌速斷」。這說明,即使簽署了後續文件,但若該文件僅處理了新增或變更的工項計價,而沒有明確涵蓋先前保留的「因工期展延所衍生的額外費用」,則不能單純以簽署變更書就認定所有費用爭議已解決。法院在解釋真意時,會仔細檢視當事人簽約時的上下文、行為(如保留權利聲明)以及後續文件涵蓋的範圍,確保解釋符合雙方的真實意圖。
其次,最高法院還將「當事人真意」的探求與「一般工程實務」和「經濟目的」相結合。法院指出,即使工程停工,承攬人(承包廠商)仍須投入人力、物力等間接費用,以維持工地運作。這些費用可能包括:為要徑作業準備的特殊或大型機具、專案申請之外勞人事費、工務所維持費(如人員人事費、水電費、電話費、事務費等)、機具設備租金及維護費、土地租金等。契約中許多條款(如工地的管理、安全衛生、人員配置等)也表明承包廠商在施工期間(甚至停工期間)負有維持工地運作的義務。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詳查細究」這些事實與工程實務,即遽然認定廠商於停工期間無需支出管理費,亦屬「速斷」。這顯示法官在探求真意時,會充分考慮工程慣例、工程實務,以及契約履行過程中的實際經濟考量,以更全面地理解當事人的約定,並避免不符常理的解釋。
伍、工程實務上注意事項
從這三則最高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歸納出一些在工程實務中解釋契約,特別是探求當事人真意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契約文字是第一道防線,但非唯一依據:
最高法院一再強調,若契約文字已明確表達當事人真意,就應直接依其文義。這提醒我們,契約撰寫必須精確,因為清晰的文字是防止爭議的最有效工具。然而,當文字有歧義或無法完整呈現約定時,法院才會進一步探求文字之外的真意。
2.保留權利的聲明與其效力:
如有待後續處理的事項,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等,廠商應明確且書面地「聲明保留」相關權利。即使事後簽訂了新的補充協議或變更確認書,仍需確認是否確實涵蓋了所有先前保留的權利。
3.熟悉工程慣例和工程實務:
在複雜的工程契約關係中,單憑契約文字難以涵蓋所有情況。此時,工程慣例和工程實務是解釋契約的重要參考。當文字可能有多種解釋時,符合工程慣例和工程實務的解釋往往更貼近當事人真意。
4.全面留存溝通與履約紀錄:
廠商與機關的履約過程文件、會議討論記錄、以及工程慣例,都是法官還原真意的關鍵線索。在履約過程中,包括討論過程中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紀錄、施工日誌等資料,都是判斷當事人真意的重要間接證據。這些紀錄能有效還當時的背景與動機,這些都是日後證明「真正想法」的重要證據。
5.風險分配與成本考量:
在第三個案例中,法院細究了停工期間承包商可能產生的「時間關聯項目」成本,並結合工程實務經驗進行判斷。這說明在擬定契約時,對於潛在風險(如不可歸責的工期展延),應明確約定相關費用(如管理費、人員待命費、機具閒置費)的承擔方式,避免日後因「未明確提及」而產生爭議。
6.切勿「速斷」或「反於文義」解釋:
法官在探求真意時,會詳盡調查審認所有證據,避免草率下判斷。特別是當解釋「反於契約文義」時,法院會予以糾正。這對所有法律實務工作者都是重要的警示:解釋契約必須嚴謹,且基於紮實的事實基礎。
7.契約的「活」解釋:
這些判決共同說明,契約並非僵死的文本,而是當事人意圖的載體。法律鼓勵當事人將其真實意圖盡可能地體現在契約中,但當文字無法完全承載或發生歧義時,法院會透過全面、客觀、符合常理和行業慣例的方式,來揭示契約背後的真正「意思」,以確保契約的公平履行與交易的穩定性。
陸、總結
本集我們深入探討了民法中「當事人真意」的核心概念,以及法官在工程實際案例中如何應用這一原則。從《民法》第98條的規定及相關判例,到最高法院的具體判決,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解釋契約的真諦在於探求約定背後的真實意圖,而非僅僅拘泥於文字的表象。
這是一個需要高度智慧與細膩洞察的過程。它要求我們在擬定契約時,務求文字精確,邏輯嚴謹,讓真意能直接透過文字呈現。同時,在履約過程中,要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溝通記錄、施工過程記錄,因為這些都是在爭議發生時,幫助法官還原真相、探求真意的關鍵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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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探討如何依「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強調依《民法》第98條,解釋應探求真實意圖,不拘泥於文字表面。判斷真意時,需以立約當時的意圖為準,並綜合考量過去事實、行為動機、經濟目的、社會通念、交易習慣等一切客觀證據資料。重要證據包含書面契約、通訊紀錄、行為事實及鑑定報告。若契約文字已明確表達真意,則不應另作曲解。透過最高法院三則判決可知:案例一指出若文字清晰如「全數鋪築」,不應解釋為「每批次」;案例二強調若契約明訂「逾期視同無必要」,應遵循文字真意;案例三則闡明需綜合考量「保留聲明」與「工程實務」,不應「速斷」。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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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9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98
民法98條 相關判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98&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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