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內容如下: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針對「防火角材」的標準及品質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機關不得以角材瑕疵為由,主張拆除重作或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行為不生效力。雖然廠商在送審文件中承諾防火角材應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且部分防火角材並未進行耐燃三級加工,但依據材料試驗結果,防火角材的實際使用條件下已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因此,系爭防火角材合於契約債之本旨,無妨礙工程安全及使用需求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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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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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建 字第 22 號判決 103.04.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 建上 字第 35 號判決 105.11.29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2176 號判決 108.07.1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53 號判決 109.09.09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1682 號判決 111.03.3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47 號判決 114.07.08
壹、訴訟核心爭議
本案從廠商於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後,歷經高等法院多階段審理,並兩次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訴訟爭議點橫跨「工程技術」與「法律層面」,可歸納為以下四個相互關聯的爭議:
1.契約標準爭議:
廠商提交的「材料送審表」是否具有契約拘束力,強制防火角材必須達到CNS 耐燃三級標準。
2.法規強制性爭議:
涉及音效牆板背後之防火角材,是否因音效牆板「沖孔」設計,而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所稱「暴露於室內」的內部裝修材料。
3.技術認定爭議:
現場抽樣材料的檢測報告應如何採信。
4.法律救濟爭議:
縱使存在瑕疵,其嚴重性是否達到機關得行使終止契約權、要求拆除重作的程度,或僅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本案的訴訟歷程,反映出公共工程爭議中,司法體系在技術細節、契約解釋與公法安全標準之間,進行權衡的複雜過程。
貳、法規要求與契約標準的解析
一、契約標準的解釋與約定:材料送審文件之法律效力
機關及廠商契約及其附件(如圖說),對於「防火角材」的耐燃標準並未明確約定,但雙方後續的履約文件將標準具體化。
1.履約文件的拘束力
根據契約約定,契約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契約本文、附件,以及「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廠商提交的《牆面工程分項施工計畫書》內之材料送審表,經監造審核通過,並經機關核定備查。該送審表明確載明「防火角材」的規格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規定。
法院在各級審理中均維持一貫見解:廠商提出的材料送審表,既然經機關審查核定,即構成契約文件之一部,具有契約拘束力。這駁回了廠商主張該表僅為抄錄供應商資訊、不構成實質承諾的抗辯。
2.材料標準的自願提升
此一法律定性揭示了公共工程實務中對履約標準設定的一個關鍵面向:即廠商透過材料送審程序,自願承擔了高於或至少具體化了原契約模糊要求的標準。當原契約僅要求「防火角材」時,廠商透過提交載明「CNS14705耐燃三級」的送審文件,已使此一標準成為其必須履行的義務。若後續材料無法達到這一經核定的「送審標準」,即構成履約瑕疵。這對於工程承攬方(廠商)而言,在提供所謂「更優」產品時,必須意識到這是一種將風險轉嫁給自身的法律承諾。
二、法規強制性爭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與「角材暴露」的攻防
本案的另一爭議點在於,即使防火角材未達CNS耐燃三級,是否受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的強制要求,進而影響工程的合法使用。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範對象的爭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D-4類組(校舍)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耐燃三級以上。但其附註欄限定「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構造體並暴露於室內者。
廠商早期成功援引內政部營建署的函釋,主張將裝修材料固定於建築構造體,且未暴露於室內之「防火角材」,非屬該條所稱內部裝修材料,因此不受耐燃等級限制。然而,機關及監造單位提出反駁,認為由於演講廳牆面採用沖孔吸音板,板面具有眾多孔洞,導致內層的「防火角材」已實質暴露於室內。
2.地方主管機關的個案裁量權
在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此爭議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指出,單純的函釋不足以涵蓋本案的特殊情況。法院必須針對「音效牆板表面有眾多孔洞,是否無法達到阻隔之效果」此一個案事實進行調查研求。
此一要求確立了在涉及複合材料的防火性能爭議中,法規的適用性必須基於實際的安全性功能。當地主管機關的函文認定,因沖孔破壞,「防火角材」已暴露於室內,應受第88條規定約束。這表明在工程實務中,建築物的聲學設計(沖孔牆板)與其防火法規遵循(裝修材料定義)之間存在衝突。法院最終認可地方主管機關對個案安全性的判斷,將「是否暴露」的認定標準導向防火阻隔功能的實質喪失,而非僅依賴表面的物理遮蔽。
參、品質認定爭議:檢測方法與證據證明力
防火角材的品質認定是整個訴訟的基石。在歷次審理中,檢測結果的證明力成為推翻或確立瑕疵的決定性因素。
一、舊有(丙)試驗報告的無效性
機關最初依據的證據:是將現場抽取之防火角材送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建研所)的測試結果。
1.測試規格不符與「不作判定」
建研所出具的丙試驗報告,雖載明測試體(角材組合)的總熱釋放量皆超過CNS 3級的標準。然而,報告同時註明:「受測試體未符合試體尺寸之規定,因此不作判定」。
法院認定,既然測試機構已明言因試體尺寸不符標準而「不作判定」,該測試結果數據雖顯示不符合耐燃級數的趨勢,但無法律上效力作為瑕疵認定的依據。監造單位自行依此報告判讀不合格,被法院認為係逸出專業能力,不足採信。
2.單體測試的技術局限性
此爭議揭示了CNS 14705標準,在實際工程材料測試中存在的技術局限性:即市售裝修角材的尺寸,通常無法滿足標準檢測所需的試體尺寸。這種技術上的不可測性,使得僅依賴單體材料檢測難以在司法上確立瑕疵。
二、新鑑定(甲試驗與乙鑑定書)的確立與實質突破
為克服舊測試的技術障礙,高等法院囑託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下稱塑膠發展中心)進行新的鑑定測試(甲試驗),並採用了「複合材料系統功能測試」的方法。
1.複合材測試與實際使用條件的證明
鑑於裝修牆面屬於複合材料系統,且總厚度超過CNS 14705-1規定的最大測試厚度,鑑定機構無法以現場實物測試。因此,鑑定機構採用了現場取樣重組的試體,其組成包括貼有沖孔木皮的矽酸鈣板、角材、以及內側矽酸鈣板,並刻意排除了實際構造中存在的3公分空氣層。
甲試驗報告最終判定該複合材料試體符合CNS14705-1 耐燃三級標準。法院採信證人證詞,認為排除空氣層的測試條件,實際上比現場的裝修結構更為嚴格,既然在更嚴苛的條件下通過測試,則現場實物亦可通過。
2.功能性測試的優越性
法院最終認定,系爭角材無法單獨進行測試,且其是否合乎債之本旨,應依實際使用條件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塑膠發展中心依據實際使用條件,對複合材料進行功能性測試的結果,具有決定性的證明力。
此技術定性使瑕疵爭議獲得實質解決:它將驗收標準從對單一組件「形式規格」的依循,轉向對「系統實質功能」的驗證。鑑定確認了即使單個角材可能未經足夠的防火加工,但在實際安裝於沖孔牆板系統中(作為複合材),其整體表現仍達到了CNS 3級的防火要求。這使得機關先前有關於角材未經耐燃三級加工的抗辯,均因結果符合契約實質目的而被推翻。
肆、結論與建議
一、爭議焦點的法院判決
本案歷經13年多審級的複雜訴訟,最終確立了公共工程領域中涉及材料標準與驗收程序的多項法律原則:
1.契約標準的具體化:
儘管招標文件可能對次要材料(如角材)的規格採用模糊描述(如「防火角材」),但廠商一旦在《材料送審表》中主動或應機關要求載明具體規格(如 CNS 14705 耐燃三級),該文件在經機關核定後,即被視為具有合同拘束力的履約文件,構成對原合同的標準提升。
2.技術瑕疵與功能性驗證:
針對無法依國家標準要求,進行單體測試的複合材料組件,法院最終傾向於採納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的「實際使用條件」系統功能性測試(複合材測試)。此舉有效避免了因單一材料測試方法上的技術局限性,解決實質合格的工程被形式標準認定為瑕疵的困境。
3.瑕疵的重大性界線:
最高法院將工程瑕疵的嚴重性判斷標準,從傳統的「物理缺陷」延伸至「合法使用機能」。在公共工程中,若材料缺陷可能導致無法取得「法規要求的合格證明」,進而使定作物(如本案中之演講廳)無法合法啟用(契約預定效用被剝奪),則該瑕疵可能構成重大違約,允許定作人(機關)行使終止權。
4.終止權行使的風險:
本案的終局判決證明,定作人(機關)必須有堅實的證據基礎,來證明瑕疵的存在和重大性。機關在角材品質被最終鑑定證明合格後,其所有基於瑕疵主張的權利(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請求重作費用)均告失效。法院對機關不當拒絕驗收的行為,亦依《民法》原則,視為驗收合格。
二、對公共工程契約及履約爭議處理的建議
基於本案的司法經驗和技術分析,建議機關和廠商在未來工程項目中,可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1.契約規格的明確化與分層定義
•精確標註規格:對於材料,特別是隱藏性材料,應在招標文件、施工圖說或技術規範中,明確定義其所需的等級和適用的測試方法,而非如本案中僅以「防火角材」等通用詞彙帶過。
•界定送審文件的法律地位: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送審文件若載明高於圖說或規範的標準,是否需經過正式的契約變更程序,或僅作為參考資訊。此舉可避免廠商因在送審環節的疏忽,而導致標準無謂提升。
2.複合材料系統的驗收策略
•預設功能性測試:對於涉及複合材料的系統(如裝修牆板、天花板等),若其中單一組件(如角材)因尺寸限制無法進行標準測試,機關應事先在契約中約定,在爭議發生時,可採用經國家認證實驗室執行的「最終使用條件」複合材系統測試,作為判斷其性能是否符合契約及公法安全要求的標準。
•沖孔設計的風險評估:在涉及聲學沖孔板牆面時,應要求設計部門對內層底材的暴露風險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和所需的底材防火等級要求明確載入規範,以消除法規適用性上的模糊地帶。
3.爭議與終止權的審慎行使
•建立終止前的技術共識:機關在考慮終止契約或要求拆除重作前,若瑕疵涉及專業技術(如防火性能或法規適用性),應先行委託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如工程會或具TAF認證的實驗室)進行鑑定,取得確鑿且具法律證明力的證據,特別是要確認瑕疵是否實質影響建築物的「合法使用功能」。
•合法程序的重要性:任何不當延遲驗收或阻撓履約的行為,即使機關認為係基於公益考量,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正當行為,進而導致驗收條件視為成就,使機關負擔不必要的延遲利息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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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防火角材」的標準及品質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機關不得以角材瑕疵為由,主張拆除重作或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行為不生效力。雖然廠商在送審文件中承諾防火角材應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且部分防火角材並未進行耐燃三級加工,但依據材料試驗結果,防火角材的實際使用條件下已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因此,系爭防火角材合於契約債之本旨,無妨礙工程安全及使用需求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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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工程 #契約瑕疵 #防火角材 #CNS14705 #減價收受 #終止契約 #鑑定 #履約文件 #建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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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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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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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D0070115&norg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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